杨某与汪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法院判决汪某偿还杨某借款42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汪某以及案外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自愿为汪某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且李某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一份。
请问,汪某未履行义务,杨某能否申请法院执行担保人李某的财产?
读者 张君山
张君山读者:
杨某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担保人李某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综上,担保人李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签字承诺对汪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且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可被视为执行担保,法院能直接执行担保人李某的财产。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