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cpaper.cnwomen.com.cn/Img/2017/1/m20170119aa8c328dea744f409318357666fffdb3.jpg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张明芳 发自北京 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
http://ph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7-01/19/035317.html

等待处理…

女生因被撤学位起诉北大案一审宣判

“撤销学位”决定不当 “恢复学位”诉求驳回

2017/1/19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张明芳 发自北京 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1月17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驳回于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于艳茹是北大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博士学位。当年7月23日,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刊载了于艳茹《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2014年8月,《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该刊决定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杂志官方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

北京大学专家组认为于艳茹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其将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列入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的事实清楚,经审议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

于艳茹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教委对此申诉不予支持。于是,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起诉到海淀法院。

原告于艳茹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一、实体错误。1.被告并没有发现原告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2.涉案论文在原告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原告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涉案论文不是原告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3.被告没有关于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具体论证。二、程序错误。1.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原告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2.被告始终未让原告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3.被告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原告申辩,侵犯了原告的申辩权。

被告北京大学则认为,一、原告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1.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间,原告对涉案论文的发表,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2.原告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3.原告的抄袭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二、被告撤销原告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被告系有权、有据、有序作出《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艳茹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法院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法院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此外,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宣判后,北大发布声明称,对于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的行为,北大的态度一向是零容忍,对于海淀法院的判决,学校表示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

上篇:停止霾预报的真相是什么?
下篇:“临时夫妻”现象不能选择性无视
分享到

© 2019 中国妇女报
ICP备:京ICP备05037313号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