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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富东燕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普及率高,但存在强制使用等问题;超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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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有滥用趋势,三成受访者遭遇过人脸信息泄露或滥用

人脸识别,警惕便捷背后的安全隐患

2020/10/15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富东燕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普及率高,但存在强制使用等问题;超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用趋势,三成受访者表示已因人脸信息泄露、滥用而遭受隐私或财产损失。”10月13日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这样警示我们。

近年来,人脸识别应用加速落地,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都能见到人脸识别技术。同时,人脸识别在隐私、安全、公平等方面也引发诸多社会争议。此次报告由南方都市报人工智能伦理课题组和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共回收匿名问卷2万余份,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访者约占 60%,19-40岁受访者超过85%,比较全面反映了当前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接纳程度。

人脸识别便捷性广受认可,但存在强制使用等问题

课题组设置了十类人脸识别场景,分别为:支付转账、开户销户、实名登记、解锁解密、换脸娱乐、政府办事、交通安检、门禁考勤、校园/在线教育和公共安全监管,请受访者结合使用感受打分,1分为最低分,5分为最高分。

结果显示,在便捷性感受方面,有9类场景的平均分超过4分,显示出受访者对便捷性的认可度,其中得分最高的是支付转账,平均分为4.33;而在安全性感受方面,受访者给出的分数则明显偏低,仅有交通安检场景的平均分超过4分,体现出受访者对安全风险的忧虑态度。

此外,人脸识别还存在比较突出的“强制使用”问题。报告发现,在“交通安检”场景遇到强制人脸识别的受访者最多,达到27.39%,随后是“实名登记”(26.42%)、“开户销户”(25.94%)、“支付转账”(25.81%)、“门禁考勤”(21.76%)。

强制使用人脸识别是否合理和必要?研究人员指出,在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要求的“强认证”场景(如公共安全、金融支付场景)下,使用人脸识别完成精确身份比对和验证,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对于一些没有明确法规的场景(如门禁考勤),不宜使用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报告也显示,相较于人脸识别,受访者更愿意使用指纹、手机验证码、密码等验证手段。

受访者最不能接受,商城用人脸识别收集顾客数据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甚至“遍地开花”,也引发不少质疑和争议。报告显示,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用趋势,居住在北上广深、省会城市等一二线城市的受访者有这种感觉的程度更深。

报告总结了六类有争议场景询问受访者是否能够接受,结果显示,受访者最无法接受的场景是“部分商城会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顾客的行为和购买手段”(42.68%),其次是“一些高校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学生的抬头率、微表情,以及教室上课姿态”(28.36%)、“基于人脸图像分析的换脸、美妆、性格判断、健康状态预测等应用”(19.01%)。

相对而言,受访者更能接受基于安防场景的人脸识别应用,比如公共安全摄像头、闯红灯记录系统,分析人脸以拦截未成年人用户等。

超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总体利大于弊”,三成受访者曾遭遇人脸信息泄露或滥用

报告显示,民众隐私保护意识有所提升。高达八成受访者表示关心过人脸原始信息是否会被收集方保留以及会被如何处理。具体到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受访者最想知道收集方“采取何种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收集的人脸信息安全”(31.5%),“人脸识别技术是否为第三方提供,如是则第三方是谁”(26%)和“人脸信息目前被使用在哪些场景,是否变更了使用目的”(23.16%)。

在有关人脸识别的安全隐患中,受访者最担心的依次是“人脸信息泄露”(63.64%)、“ 个人行踪被持续记录”(54.4%)和“账户被盗刷,导致财产损失”(53.72%)。报告显示,有30.86%的受访者表示,因为自己的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财产损失或隐私被侵犯。

尽管受访者对人脸识别技术仍心存顾虑,但其态度整体上是正面的。超过六成(65.24%)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总体利大于弊,推广应用时仍需注重风险,保障用户知情和选择权”。

专家倡议:在不影响个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不优先考虑使用人脸识别

报告还发现,随着广大网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不断觉醒,安全和隐私保障也成为人们决定尝试新技术、新应用前考虑的重要问题。为此,针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规范,课题组发出以下倡议:

1.目的合理、正当、必要。评估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必要性,个人身份核验准确性,不会影响到个人重大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不优先考虑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2.保障用户的选择权。不宜将人脸识别技术设置为唯一的身份核验手段,不应强制要求或频繁推荐用户开通基于人脸识别的相关功能。 3.确保授权同意后再采集。未经用户同意或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通过高清摄像头等私自采集人脸信息,不得使用人脸信息追踪个人行为。 4.明示收集使用规则。向用户明示人脸信息收集使用的规则,并建立严格内部管理措施,防止人脸信息被滥用、非法提供给第三方。

5.最小化存储和使用。原则上应仅采取提取人脸特征信息进行比对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完成身份核验等后及时删除人脸图片等原始样本。

6.明确标注避免混淆。采用AI技术合成的数字人脸图像需明确注明其为技术生成的虚拟图像,生成和使用过程应经个人授权,遵循有关管理规定。

7.持续提升准确度和安全性。加强人脸识别技术、相关信息系统和终端设备的安全性检测与认证,推动人脸识别技术成熟度不断提升,防止人脸信息的伪造、冒用、 泄露、丢失。

“我认同报告提出的倡议,特别是‘在不影响个人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不优先考虑使用人脸识别’。我们所有的新技术应用,都应该以人为本,而不是让人的数据围绕着企业生意来运转。”中国科学院人工智能联盟标准组成员、Smale数学与计算研究院研究员吴焦苏对记者说。

“在数据竞争领域,隐私保护其实同样重要。报告提供了来自公众的数据,证明了公众对隐私安全的关注,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也是在帮助公众进一步培育隐私保护意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执行中心主任、副教授韩伟说。

人脸识别技术从刚出现到逐步推广应用,其“争议”一直存在。近年来,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细化、执法监管、治理倡议等方面动作频繁,报告指出,人脸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中最为敏感的一类“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更应成为重点关注和保护对象。而进一步以立法立规、制定国家标准等方式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加以引导,将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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