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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礼仁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涵盖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三大类型,三类不同形态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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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体系的理解与适用

2020/8/16

■ 王礼仁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涵盖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三大类型,三类不同形态的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了“三位一体”的夫妻共同债务科学体系。三类不同形态的夫妻共同债务分别适用三种不同对象,家事代理之债适用于夫妻一方负债;夫妻合意之债适用于夫妻共同负债;债权人善意之债适用于善意债权人之债。三类不同形态的共同债务构成要件和调整方法不同,准确把握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科学体系和范围,既有利于对不同形态夫妻共同债务区别对待,更有利于区分夫妻内外不同责任,避免适用法律上的片面性或一刀切。

家事代理之债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家事代理之债,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负债务。家事代理之债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债与重大家事代理之债。民法典第1060条第1款规定的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负债属于日常家事代理之债,第2款中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重大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重大家事代理之债。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家事代理之债。

家事代理之债属于夫妻一方负债,判断一方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看是否用于家事需要。只要举债人或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家事需要,即构成共同债务。认定家事代理之债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日常家事代理之债不能采取推定论,应由举债人或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重大家事代理之债不能采取签字论,只要举债人或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家事需要,都要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合意之债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夫妻合意之债,是指夫妻协商一致共同借贷的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中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与第2款中“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合意之债。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合意之债,关键看有无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对于夫妻一方负债,举债人或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或债权人不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按一方负债处理。夫妻合意之债不论是否用于家事需要,都属于共同债务。

债权人善意之债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一)债权人善意之债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善意之债,是指债权人主观上存在善意,对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无法辨别,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或夫妻合意借贷。民法典中的债权人善意之债主要规定在下列条文中:

1.第1064条的日常家事借贷。由于夫妻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债权人无法辨别一方借贷属于滥用家事代理权,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时,则构成债权人善意之债。

2.民法典第1060条第2款中的“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明显包括债权人善意之债。

3.民法典第1065条的约定财产制中“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实际上也包含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即善意债权人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4.民法典中的“夫妻合意之债”也存在“债权人善意之债”。如第1064条第2款中的“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当包括债权人信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也明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的。

(二)债权人善意之债的意义与功能

债权人善意之债可以起到平衡夫妻内外关系的作用。以日常家事借贷为例,夫妻之间主张一方借贷5000元为共同债务时,必须证明用于家事需要,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家事需要、或有理由相信用于家事需要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债权人提供了借款人勤俭治家,平时没有赌博等不良习性,借款理由是家庭困难、子女上大学需要。该借贷为债权人善意之债,未举债一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5000元没有用于家事需要,未举债一方对善意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举债方追偿。

债权人善意之债的“内外有别”功能主要有三:一是夫妻债务的判断规则内外有别。即夫妻内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用于家事需要;在夫妻外部则采用双重标准,即除用于家事需要外,债权人对一方借贷存在信赖用于家事需要的善意时,也构成共同债务。二是举证责任规则内外不同。即在夫妻内部必须证明用于家事需要,但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能够证明用于家事需要或信赖用于家事需要者均可构成共同债务。三是清偿规则内外有别。即未举债方对善意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在夫妻内部不承担责任,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三)认定债权人善意之债应当注意的问题

1. 防止对日常家事借贷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扩大债权人善意之债范围。在日常家事借贷中,债权人主张一方借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两种情形:一是证明用于家事需要,二是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用于家事需要,二者必居其一。

2. 认定是否属于债权人善意之债,应当坚持小额从宽,大额从严原则。“小额从宽”,是指判断日常小额借贷中债权人是否善意,应当秉持从宽原则。只要债权人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借贷没有明显不合情理现象,一般可认定为善意借贷。

“大额从严”,是指判断夫妻一方大额借贷中债权人是否善意,应当秉持从严原则。债权人主张一方大额借贷共同承担责任时,首先要证明用于家庭需要,或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且后者必须有具体事实证明,达到高度可信程度。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作者系资深家事法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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