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夫妻因为征地拆迁获得了大笔经济补偿后,生活状况大为改观。而面对我们的赡养请求,儿女均以他们的生活水平还不如我们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费,甚至对我们不理不睬、不闻不问。
请问:子女真的能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吗?
读者 张国金
张国金读者:
子女仍应承担赡养义务。一方面,赡养父母不以父母经济状况的好坏为前提。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即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附加父母是否具有经济自给能力、子女有没有赡养能力等任何条件,更不能随意解除。
与之对应,虽然你们因为征地拆迁获得了大笔补偿,而儿女的生活水平还不如你们,但这并不能作为他们拒绝承担赡养费的理由。但在计算赡养费用时,应当考虑到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你们的健康情况、子女的给付能力等因素妥善酌情确定,你们也不应苛求。
另一方面,给付赡养费并非唯一的赡养方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第14条分别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即给付赡养费并非履行赡养义务的唯一方式,赡养父母除了物质上的帮助外,更应当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让父母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