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就月工资的金额有着明确的约定,但该合同只有一份且交由公司保管。
实际操作中,公司对我的实发工资一减再减,甚至还声称劳动合同中赋予了其对应的权利。而面对我的否定,公司又拒不交出劳动合同。
请问:如果我就此与公司引发诉讼,能否要求法院责令公司交出劳动合同?
读者 范萍萍
范萍萍读者:
姑且不论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公司的行为与之相违。仅从另一角度上看,你也有权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即责令公司交出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与之对应,书证提出命令是指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持有书证的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交书证。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即申请“书证提出命令”必须符合对应的基本条件。
结合本案,鉴于劳动合同属于书证,有着具体的内容,而该内容对你需要证明的事实有着积极作用,且对于裁判有着重要意义,在你有根据为公司所掌握的情况下,法院自会作出“书证提出命令”。
值得一提的是,书证存在以及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事实,有时并非需要证据证明,申请人能够陈述充分理由、足以让法院确信,法院也可以作出事实存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