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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车在一处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雾气较大,能见度有限,基于安全考虑而驾车至两公里外的收费站出口报警。可交警部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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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肇事后挪车,交警部门能否拒绝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2020/6/16

我驾车在一处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雾气较大,能见度有限,基于安全考虑而驾车至两公里外的收费站出口报警。可交警部门以我移动事故车辆破坏现场为由,认为我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拒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我要求通过痕迹鉴定确定肇事责任,也遭到拒绝。

请问:我能否要求交警部门赔偿修车损失?

读者 梁丽丽

梁丽丽读者:

交警部门难辞其咎。一方面,你基于安全移动事故车辆并无过错。只有在当事人逃逸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4条、第49条亦分别表明:“痕迹、物证等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改变、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合本案,交警部门无疑与之相违背。

再一方面,交警部门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由于交警部门的不作为,导致你的修车损失得不到赔偿,其自然应当担责。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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