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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吴军华■ 李菁雯 2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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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例涉疫情寻衅滋事案远程审理宣判

法官提醒:公民应自觉接受疫情防控监管

2020/3/3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吴军华

■ 李菁雯

2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并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和谭某某1年1个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福建省宣判的首例涉疫情寻衅滋事案。

法院审理查明,2月8日18时许,周某某的儿子在进入小区接受体温检测时,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调试电子体温计导致检测时间稍长而发生争吵,进而双方相互动手。周某某得知后打电话纠集吴某某、谭某某等人先后到场“壮声势”。期间,吴某某持摩托车头盔、谭某某持木棍殴打工作人员,造成两名工作人员面部、手部多处受伤。吴某某还持刀向其他工作人员挥舞威胁。

经鉴定,工作人员路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经群众报警,警方将吴某某抓获归案,周某某和谭某某主动投案。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谭某某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持凶器殴打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工作人员,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思明区法院刑事法官汪漳龙指出,当前,由于我国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各地先后推出了各种疫情防控措施,加大对人员的管控。绝大多数人都能自觉接受监督管控,但有个别人员对管控产生反感、抗拒等心理,并引发一系列口角冲突,甚至殴斗,这些行为最容易触犯的两个罪名,一个是妨害公务罪,另一个是寻衅滋事罪。

汪漳龙向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解释道,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情节恶劣的,属于寻衅滋事罪打击范畴。2月6日,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针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疫情防控期间,每一个公民都有自觉接受疫情防控监管的义务,不应该对监管产生抵触、抗拒,更不能对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实施辱骂、暴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为轻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会被依法行政处罚。”汪漳龙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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