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张某与我结婚时,其名下有存款30万元。婚后不久到期后,张某用这30万元再次购买了两年期理财产品。该产品的预计年收益为5.7%。
2019年9月,因我们双方感情不和,张某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我提出张某的30万元理财产品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予以分割。张某认为,理财产品收益非常低,实质上就相当于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按法律规定,婚前存款利息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请问,张某的理财产品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吗? 读者 周东东
周东东读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理财产品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成为区分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一个关键,对此,司法实践当中意见不一。有的认为理财产品增值属于投资收益,不是孳息或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也有的认为理财产品有定期回报率,不需要投资者付出个人劳动,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某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定期理财产品,增值与否不需要进行经营、管理、交易,也不需要计入个人劳动,风险均由其个人承担,属于自然增值,其收益也应当由其个人所有。你要求分割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