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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日前在北京举行,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草案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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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重婚、家暴、遗弃不必设“离婚冷静期”

2019/12/27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日前在北京举行,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草案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说,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

“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李钺锋表示,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一般而言,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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