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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德翰 婚约财产俗称“彩礼”,是我国婚姻关系缔结中一项重要的习俗,即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连先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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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时男方“送”巨款,婚前分手诉女方返还获支持

2019/10/29

■ 孔德翰

婚约财产俗称“彩礼”,是我国婚姻关系缔结中一项重要的习俗,即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

连先生与宁女士在订婚后分手,双方就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发生争议,连先生将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00万元彩礼以及黄金饰品。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连先生诉称,2013年与宁女士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双方举办订婚仪式,仪式中连先生给付宁女士一个红包,内有户名为连先生存有200万元的存折以及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8月5日,连先生与宁女士前往银行将200万元转至宁女士银行账户内。2014年9月双方因购房发生分歧并分手。

被告宁女士辩称,彩礼如果是银行卡或存折的形式,户名应该是女方的名字,因此该笔款项并非彩礼。虽然此后该笔款项转入宁女士的账户,但已用于宁女士先行支付的二人生活费用以及准备婚礼、投资的费用,因此不同意返还。关于连先生主张的黄金饰品,宁女士表示系恋爱期间连先生的赠与,不是彩礼,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连先生系在订婚仪式当日交给宁女士以连先生为户名的200万元存折,而后二人将该笔款项转至宁女士名下,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连先生要求宁女士返还200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宁女士提出该笔款项系用于二人支出而非彩礼,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连先生主张的钻石戒指、钻石项链及钻石耳钉应系二人恋爱期间对宁女士的赠与,现连先生提出上述首饰系彩礼,未提供证据,故连先生要求返还上述首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宁女士返还连先生200万元。

□ 法官释法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因解除婚约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此规定,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基础,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再要求返还彩礼,则不再适用该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彩礼的界定。彩礼本质上属于礼物、赠与,但是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这与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礼物是有一定区别的。

因此,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对方返还以结婚为条件给付的彩礼,但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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