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有一大块林地,尽管许多村民都想承包经营,但村委会基于村民支付的费用远远低于一家外地公司,最终以林地不同于耕地,村委会有权处置为由,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与外地公司签订了合同。
请问:村委会的做法对吗?
读者 叶晓晓等7人
叶晓晓等读者:
村委会的做法错误,其与外地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3条规定:“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也就是说,鉴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事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会严重侵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利,国家对于耕地、林地、草地实行一体化特殊政策保护,限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排除成员之外的主体承包。且一旦出现违反,将由国家介入调整、干涉,对合同效力给予否定性的评价。因此,村委会与外地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