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金霞
识别 “借贷”还是“投资”,不仅关涉诉讼的胜败,还是判定对方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的前提。那么,作为原告,应如何辨识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呢?
看是否有借贷合意
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郭先生及其妻转款共计84万元。李先生以民间借贷案由诉至法院,要求郭先生与其妻返还借款。郭先生辩称,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其目的是共同经营加油站项目。李先生负责联系疏通关系,郭先生负责出资,郭先生向李先生转账250万元作为投资款,李先生转账的84万元为其向郭先生的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借人向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各方合作加油站项目的费用。李先生尚需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后李先生撤回起诉。
□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关系需要查明如下几点: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三是履行期限已届满,四是借款人尚未偿还借款。
原告提交的转账证明可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被告因此不能“一辩了之”,应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如双方之间的纠纷确非民间借贷关系的,人民法院或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或因原告的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看合同是否固定本息
陈女士与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乙公司签订《入伙协议》约定,设立有限合伙的目的是投资某教育产业投资基金项目,该基金项目经私募基金公示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乙公司为基金管理人。
陈女士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500万元,预期收益为年利率12%。此后陈女士将500万元汇入甲投资中心账户内,陈女士被登记为甲投资中心的投资人。投资期限届满后,陈女士收到甲投资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资本金和30万元投资利润。
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甲投资中心、乙公司返还剩余投资款及剩余收益。甲投资中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虽然与甲投资中心、乙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但陈女士的投资期限仅为一年,且按期收取固定收益,乙公司保证兑付本金和收益,陈女士并不参与甲投资中心的经营事务。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甲投资中心、乙公司未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法院对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法官提示
案件定性是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为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本案涉及的以投资理财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入伙协议》中约定保证“合伙人”的固定本息收益,虽然资金的使用方向、资金的性质、投资变现形式、入伙退伙等部分内容的约定更像是私募基金,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约定有所不同,但其实质依然为“合伙人”出借资金,“基金管理人”保证“合伙人”在合同期间的固定本息,“合伙人”并不承担投资风险。该类型协议虽名曰投资,但实质依然为民间借贷。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