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李某应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因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李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19年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该笔借款实际上是借给了其经营的A公司,该公司面临破产,并申报了该笔债权,法院不应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错误。
请问,李某能否对法院将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提出异议?
读者 李建国
李建国读者:
法院对纳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提出异议不应立案,因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不是执行异议的对象。
法院将被执行人纳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非执行行为而是执行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拒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将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系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惩戒措施,而非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若其认为法院不应纳其为失信被执行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1条,向法院申请纠正,而非提出执行异议。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