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cpaper.cnwomen.com.cn/Img/2019/5/pc201905288eb025b7e76f493ea247991132159eea.jpg
■ 冼武杰 女职工在三期之内,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单位和社会也应给予特殊关怀,但这不是三期女职工免予解雇的尚方宝剑。三期女职
http://ph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9-05/29/060161.html

等待处理…

怀孕了能解雇吗?四个案例告诉你

2019/5/28

■ 冼武杰

女职工在三期之内,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单位和社会也应给予特殊关怀,但这不是三期女职工免予解雇的尚方宝剑。三期女职工仍然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不能随意地违反单位的规定,否则,一旦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位同样可以随时通知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女职工在三期内,虽不能胜任工作亦不得解雇

盛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6年12月,盛某怀孕并告知公司。因盛某怀孕后不能劳累,所以减少了跑客户,导致其连续几个月均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公司遂对盛某予以培训。培训后,盛某仍不能完成销售业绩。

2017年5月20日,公司以盛某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其解雇。

□ 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公司有权解雇。但因为盛某在三期内,其享有解雇保护,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公司不得解雇盛某。

女职工在三期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解雇

朱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6年12月,朱某怀孕并告知公司。怀孕后,朱某因身体不好,经常请病假。

2017年5月20日,公司注意到,朱某提交的病假条存在着连号情况,遂去医院核查后发现,朱某提交的病假条是虚假的。根据公司规定,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雇。该公司遂解雇了朱某。

朱某认为,三期女职工法律有特殊保护,公司不得随意解雇。

□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虽然朱某是三期女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解雇特殊保护,但该特殊保护,仅限于单位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雇(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第41条)。除此之外,法律就不再进行解雇特殊保护了。故单位可以跟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36条),也可以对三期女职工予以过错性解雇(第39条)。

本案中,因朱某存在虚假病假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雇朱某属于合法解雇。

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华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华某终止劳动合同。

2018年1月5日,华某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怀孕1个多月。

2018年1月6日,华某找到公司人事部经理,出示医院证明,说明在职时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人事部经理表示,华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告知公司其已经怀孕的事实。如果告知的话,公司是不会终止的,现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无法恢复。

2018年1月8日,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之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是不能到期终止的,要延续至三期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虽然公司与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不知道其已经怀孕的事实,但华某确实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就已经怀孕。

由于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因此,公司以华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告知其已经怀孕的事实来进行抗辩不应得到支持,公司的终止是违法的。华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予以支持。

公司提前解散后发现怀孕,不能恢复劳动关系

兰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26日,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提前解散,并与兰某终止了劳动合同。

2017年1月10日,兰某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怀孕1个多月。

2017年1月11日,兰某找到公司人事部出示医院证明,说明在职时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表示:公司已经解散了,无法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后兰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虽然兰某是三期女职工,但三期女职工法定的不能终止情形,仅限于合同到期这一情形(要延续至三期情形消失时),除此之外,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了。所以,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当然可以依法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也不例外。故兰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不应支持。

□ 特别提示

三期女职工的解雇保护(此处的解雇是一个大的概念,含解除和终止),仅限于三种情况:1.单位不能非过错性解雇(第40条);2.不能经济性裁员(第41条);3.不能合同到期终止(第45条),除此之外,对三期女职工,就不再进行特殊的解雇保护了。

(作者系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兼职仲裁员)

上篇:没有了
下篇:对纳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分享到

© 2019 中国妇女报
ICP备:京ICP备05037313号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