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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菊华 家长把孩子送到机构后,安全成为其最根本的关切。有调查表明:80%以上有托育服务需求的受访者说,他们最看重的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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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 质量优先

—— 解读《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之三)

2019/5/28

■ 杨菊华

家长把孩子送到机构后,安全成为其最根本的关切。有调查表明:80%以上有托育服务需求的受访者说,他们最看重的是:安全!

种种儿童不安全事件的爆发,暴露出的是托育行业无人管的混乱格局:准入标准的不明确、事前和事中监管标准的缺失,等等。提升托育服务行业的整体素质,保障婴幼儿获得优质的托育服务,规范和完善体系的组织架构及其运营管理,加快建构安全、健康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提供让家长安心、让孩子舒心、让社会放心的照护服务,成为迫在眉睫的刚性需求。

《指导意见》也提出:管理监督、质量优先。从总体要求、准入机制、过程监管、责任主体等,都有明确要求或指导性意见。

安全照护有何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规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 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于学军在2019年5月10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指导意见》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

要遵循什么原则?

婴幼儿照护发展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如何进入这个行当?

《指导意见》提出了照护机构准入的初步要求,那就是:登记备案制。非营利性机构在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机构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县级以上编制部门、民政、工商认定机构身份、登记之时,需要申请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房屋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审批材料,才能完成注册审批手续。

运营过程怎么监管?

《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落实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卫生保健工作。 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对社会化照护进行动态过程监管,将引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

违规之服务机构与个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谁来监管?

尽管社会化服务主体对在托或在园的婴幼儿负主体责任,但他们是否担起了责任?孩子身心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必须由政府牵头进行监管。对此,《指导意见》提出具体要求。

把好准入关:卫健委制定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以此为据,做好机构核准登记工作。

把好责任落实关:于学军在2019年5月10日强调,实行备案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不进行行政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相反,这要求我们管理要到位。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要负主要责任。

谁来负责?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的建成指日可待。这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不仅可对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供更具体的方向引领,而且也将完善具有操作化和可落地的政策支撑。

《指导意见》的出台,标示着近二三十年托育服务无人管的局面得以突破,但笔者认为,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比如:

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托育服务具体的准入机制是否可更具有灵活性?既具有普适性,也符合现阶段的发展特征?

托育服务的工作规范流程、服务标准、监督与管理手段机制等,是否可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

在这三大体系外,是否有必要制定服务机构的保教指南,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儿童需求和身心健康发展?

将来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何确定?既能让运营主体有利可图,让管理服务人员获得相应的福利待遇,同时家庭也能承受、儿童也能得到安全和有质量的照护?

从托育服务机构准入、具体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到保教内容、收费标准,可能都需要设定明确、可操作化、最基本的服务标准底线。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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