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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于怀清 王先生与李先生系朋友关系,李先生因做生意需要向王先生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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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未约定借期内利率而主张借期内利息未获支持

2019/1/8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于怀清

王先生与李先生系朋友关系,李先生因做生意需要向王先生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王先生遂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李先生偿还王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王先生诉称,李先生于2015年3月20日向其借款20万元,李先生借款时曾口头承诺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利息。

被告李先生辩称,同意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但其认为王先生的借款是无偿出借的,其与王先生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故不同意王先生关于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王先生作为出借方已履行了出借义务,李先生作为借款方亦应履行还款义务,李先生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王先生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理由正当。

李先生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借款利息,王先生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故法院认定李先生与王先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一方面,李先生与王先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应视为在借款期限内,王先生将资金无偿出借给李先生使用,李先生无需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另一方面,李先生与王先生虽然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李先生逾期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占用王先生的资金,故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最后,法院判决李先生偿还王先生借款2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王先生与李先生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王先生要求李先生支付借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李先生逾期未偿还借款,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占用王先生的资金,应向王先生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而利率标准按照法律规定为年利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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