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老伴共生育三子。老伴去世后,我年迈力衰身患疾病,与二子一起生活。2018年10月的一天,我关大门时不慎摔倒致股骨头骨折,因治疗不及时诱发股骨头坏死,需要手术治疗,费用预计约3万元。可我仅有8000元的积蓄,向三个儿子要,他们只同意给2000元至3000元。因治病钱无着落,我非常着急,此种情形下,可否需要三个儿子先行给付治病费?
读者 于玉云
于玉云读者: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一)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9条规定: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你已年迈力衰,身患疾病,且早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治病急需用钱属于生活急需情形,可以要求三个儿子先行给付治病费用。你可请求村委会以及乡司法调解组织予以调解解决,若不成,可起诉主张权益。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