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辉
王某是公司的人事经理,最近碰到了一件头疼的事:公司新来了一个维修工,工作干得不错,但就是不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不签合同,公司是要给员工双倍工资的。公司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儿特别重视,老板多次提醒王某必须和员工签合同。王某也多次和员工说必须签合同,但这位维修工总是说签不签合同无所谓,我该干活干活,你们给工资就行了。
现在距离这位维修工入职已经3个多月了,如果他起诉公司要求给双倍工资怎么办?公司能不能辞退他?还给不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呢?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审判实践中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少见,大多数情况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个别诉讼中有过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劳动者都是主张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类案件大多因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败诉。
分析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该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认识不够,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持无所谓的态度,怕麻烦,而不是真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建议人事经理还是要耐心细致地与劳动者沟通,讲明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信劳动者会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对于合同条款产生争议造成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人事经理们应当考虑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无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内容,判断劳动者的诉求是否合理。如果劳动者的诉求合理合法,应当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如果劳动者的诉求不合理不合法,当然可以拒绝。
第三种情况是劳动者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为了索要双倍工资而拒绝或者拖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极为罕见,但审判实践中也曾出现过,公司应当果断与这样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又不想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只能承担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风险了。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那么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吗?
有权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必须是公司能够证明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能证明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存在违法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无需给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此期间的工资必须给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必须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如果超过了一个月,用人单位虽然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要给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是否还要给付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的,在第一个月内都是不需要给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如果超过了一个月,则需要给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给付的时间是从第二个月开始到第12个月期间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自第13个月开始即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无需再给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是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举个例子,如果员工2017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那么到2017年1月31日期间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从2017年2月1日开始如果用人单位还是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了,一直支付到2017年12月31日为止。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由于此时双方已经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就不用再继续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了。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