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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周玉林 16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发布会发布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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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将于明年施行

全国首个保护生物多样性地方法规诞生

2018/10/23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周玉林

16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发布会发布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个保护生物多样性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英介绍,云南省国土面积仅占全国的4.1%,却囊括了地球上除海洋和沙漠以外的所有生态类型;各类物种种数、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种数均接近或超过全国的50%,居全国之首。与此同时,云南省生物多样性特有性、脆弱性十分突出,保护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体现“保护优先”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源利用效率高、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小的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物多样性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采取低碳、循环、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自觉抵制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为。”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这就意味着各级人民政府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管理,林业、农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进一步明晰了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董英表示,《条例》充分体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职责,完善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制度,为依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了法制基础。

突出云南地方特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生物及其遗传资源的保护,完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存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对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对云南特有物种和在中国仅分布于云南的物种实施重点保护。”

近年来,云南省率先在全国各省(市、区)发布了生物物种名录、物种红色名录和生态系统名录,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并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肯定。《条例》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了编制并发布相关名录,并对极小种群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

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民族文化丰富多彩。为弘扬民族生态文化,发挥少数民族相关传统知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作用,《条例》明确了要加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传统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保护,并建立了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董英表示,这既体现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精神,也突出了云南的地方特色。

为国家立法率先探索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开发自然资源,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重要生态系统破坏、损害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和生境的,应当制定专项保护、恢复和补偿方案,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为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条例》在总结了云南多年来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生物多样性调查规划与监测预警制度、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制度、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制度、惠益分享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资金投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跨境保护合作机制等。

《条例》起草历时近8年时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谭丛介绍说,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其他省(市、区)也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中央第七环保督查组和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对该立法项目高度重视,希望云南省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进行探索、积累经验。

谭丛表示,单一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有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需要明确牵头的部门实施综合管理,所以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综合管理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样形成管理的合力,共同做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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