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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文振 今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被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共提出5个方面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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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珍惜人生姻缘 保持离婚冷静

2018/10/22

■ 叶文振

今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被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共提出5个方面的修改意见,其中草案关于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新规定,引起学界和民众比较大的关注和议论,甚至还有“离婚冷静期”拟入民法典也要“冷静”的说法。这都说明我们已经进入一个法治意识增强、人人关心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时代,同时还表明,婚姻生活依然是我们生命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构一个稳定的婚姻关系依然是现代社会与家庭的共同愿望。我以为,相对于更加个性化的结婚选择,离婚却带有更多的过往投放、亲情嵌入和社会关联,给个人离婚抉择一个冷静期,不论是去挽救一个还存在存续希望的婚姻,还是去妥善、友好地处理好离别婚姻的一系列事宜,都是必要的。

离婚冷静期的提出背景

在我国,有着比较悠久的重婚姻拒离散的传统,所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和“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说法,都在婚姻意识和民俗实践中体现出对姻缘婚约的珍惜,以及对离婚行为的慎重和慎行。夫妻争执后,妻子负气出走,跑回娘家,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离婚冷静期”的民俗体现,娘家成了如今民政登记机关的一种非行政替代,起到非常重要也有效的“冷静”离婚情绪、化解婚姻危机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后的人口城乡二元空间隔离的松动,规模越来越大、跨度越来越广和频率越来越密的人口流动,一方面拉长了婚姻半径,推出了越来越多的异地组合婚姻,另一方面还拉开了年轻人婚姻与父母居住地的距离,弱化了以往就近依托父母所起到的离婚冷静期作用,当夫妻俩无法独立面对和化解婚姻纠纷和冲突时,情绪化的“短兵相接”往往导向对婚姻的意气行事。这些年,明显增加的“闪离”既和较为自我中心的独生子女一代成为婚姻当事人有关,但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娘家”的离婚冷静功能的“失灵”。

“娘家”冷静失能需要其他的冷静替代跟进,如法律上的离婚登记规定、行政上的离婚意向劝说,还有专业上的婚姻健康咨询等等,但是,从这些年对个体婚姻的社会支持实践来看,这种冷静替代并没得到足够的重视,离婚登记中的简单处理,对持续走高的离婚率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名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认为,根据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的离婚登记规定,我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确实该条例的第十三条就是这样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所以,尚绍华建议,应当在夫妻提交离婚申请后,设立3~6个月的冷静期,让当事夫妻慎重考虑后,再批准离婚。

在此先后,一些地方也纷纷在离婚冷静期上试水破冰,如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在2004年对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发放离婚告知书,让他们给彼此一个冷静期,结果打消了不少夫妇离婚的念头;2017年3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四川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月,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陕西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今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对离婚冷静期做出完整规定。一个月后,婚姻家庭立法人员借用编撰民法典之际,接过尚绍华委员的政协提议,更是在国家立法层面,把离婚冷静期写进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同时,把3~6个月的冷静期调整为一个月,进而把过去的“娘家”冷静上升为法律上的“国家”冷静。这种冷静期的民法典拟入,既体现我国重视家庭、善待婚姻的文化传统,又适应了在改革开放时期,稳定婚姻关系的现实需要。

离婚冷静期的社会意义

从国际来看,即使在婚姻变动早已经成为家庭生活常态的西方,对离婚行为也采取了慎重态度和设置冷静做法。例如,美国离婚程序要求,当事人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得以办理,夫妻关系方可终止。英国法律也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做出离婚声明后,必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还认为婚姻无法维持,才准许离婚。而在我国的近邻韩国,也早在2005年就推出离婚的“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熟虑期”缩短为1个月。这些以等候期、反省期或熟虑期等为名设置的离婚冷静期,都在表明各相关国家对离婚随意性加大的担忧,在坚持婚姻自由律法原则的同时,有效调节和努力稳定婚姻关系,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共识和公共行动。

在我国,给离婚行为加上一个“时间约束”具有更大的家庭价值和社会意义。首先,我国一方面有着“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结婚热情,还有对婚姻寄予“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美好期待,但另一方面,还没有把夫妻横向关系置放在家庭关系中的核心位置,老年权威挤压婚姻关系,以及亲子关系捆绑婚姻关系,都是常见的家庭生活状态,这种横向婚姻关系与纵向代际关系的倒置很容易导致婚姻内部弹性弱化、一有失和就升级为婚姻关系的高度紧张和裂变。冷静期,不仅有利于恢复婚姻内部的矛盾化解机能,而且还警醒家庭成员识别婚姻社会关系与代际血缘关系的差异,认识婚姻和谐稳定的家庭意义和作用,把对婚姻的美好期待转化为对婚姻关系的善待和维护。另外,即使到了今天,我国夫妻婚前关于婚姻的知识和能力准备还是不充分不系统的,大多数夫妻是处于自学成婚、边学边婚的状态,因为,整个制度化的初等和高等教育,基本上都没有把婚姻知识作为必修的课程。冷静期其实扮演着婚姻补课的角色,而且是在婚姻危机中补课,更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影响力,运用得当,可以一“冷”多得,既化解婚姻危机,又为遭遇危机的婚姻打上预防针,形成对同类离婚导因的免疫力。

其次,从1990年9月举行的首次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儿童至上”的原则,到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都强调了包括儿童优先原则在内的5大基本原则,儿童优先已经成为我国的法律常识和文化共识。在这种背景下,儿童优先的离婚意识也在逐步形成,如紧张婚姻关系不任意扩散,以保持亲子关系的和谐;对“高考”前离婚案件,绝大多数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有的法院甚至将“高考”作为不准离婚的理由之一;协议离婚,避免诉讼,缓解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继续合作尽好对婚生孩子的责任。离婚冷静期,实际上是儿童优先原则在婚姻变动中的必要体现,它对于防止婚姻过程中自我中心的负面代际溢出、促进“后代关注”的社会伦理建设,起着不可忽视的导向作用,十分有利于对已婚已育当事人的责任提醒和对儿童健康成长的伦理支持。其实,没有把婚生孩子妥善安置好,只要有一定亲情伦理和家庭责任的父母都很难去追求真正的、毫无牵挂的婚姻自由。

最后,离婚冷静期还有助于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穿到家庭婚姻生活的全过程,从微观层面上全面落实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尽管在基本国策的实施中,我国正在家庭外部形成男女共同参与和分享社会活动及其成果的性别新格局,但在传统性别分工意识的影响下,家务劳动和婚姻投入的性别分布依然带有传统的色彩,大多数妻子都要一个肩膀挑起自己职业和家庭事务的两个担子,为家庭发展和婚姻稳定做出几倍于丈夫的贡献。我国妻子的家庭劳动不仅为丈夫提供免费的家庭和婚姻生活服务,而且,还通过解除后顾之忧间接地增加丈夫对人力资本积累和个人职业发展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在这样的现实面前,丈夫还不能包容妻子一两句怨言,并设法去分担家庭责任,甚至还在婚姻外部溢出感情,能不把婚姻关系引向紧张和困境吗?离婚冷静期可以提醒已婚女性,离婚并不是对抗传统家庭分工的有效办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能全面落实,其实是无处可逃的,自己独自挑起这两个担子,不仅更加辛苦,而且还连累婚生孩子。但更重要的是,给丈夫上一堂男女平等的教育课,让他在家庭婚姻生活的事实面前,发现在家庭婚姻投入方面的性别差异,充分认识妻子巨大的性别付出和贡献,从而不仅不提出离婚,甚至还回心转意,用诚心诚意的承诺来抵消妻子的离婚念头。离婚冷静期还可能把对婚姻的情绪化改变转化为对自己性别观念的转变,把更多心思放在如何增加对社会外部的参与和发展的投入,通过职业发展的性别比较优势发挥,扭转自己在家庭婚姻生活中的被动地位。即使最后无法挽回婚姻,也能在维护自己离婚权益上做出更合理合法的考虑。

离婚冷静期的现实效应

要让离婚冷静期真正发挥出所期待的实际效应,我们还要添加一些配套措施,把短暂的冷静期变成一个常态性的稳定现代婚姻的社会温暖工程。

第一,要区别离婚申请人群设立离婚冷静期,对因为遭遇家暴,而且愈演愈烈;对感情不忠诚,而且还有婚外生育的,要坚持零容忍,不给冷静期,并协助受害者,依据事实寻求合理合法的离婚补偿和赔偿,在婚姻共有财产切割上给予倾斜。冷静期给与不给,要明确体现对婚姻弱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及时保护,要重申先进的婚姻文化和制度取向,要维护积极友好的个体婚姻投入和合作。

第二,要把专业的婚姻咨询服务纳入到冷静期中去,与冷静期并行,甚至可以根据婚姻咨询服务的效果,同时考虑婚姻当事人的意愿,给予第二次的冷静期。不能只给冷静期,而不提供化解婚姻危机的专业疏导,让当事人自己灭“火”,因为,能把婚姻问题外部化,说明当事人已经被情绪所控,或者婚姻本身缺乏有效的内部化解能力。离婚登记机关要配备专门的社会工作者或婚姻咨询师,对所提供的婚姻咨询服务应该定性为公共服务,或者由政府出资购买,或者组织高校相关学科的学者、研究生以及从事婚姻家庭研究的社团组织以志愿者的形式来承担。建议在高中和高校中开设婚姻家庭社会学和法学必修课程以外,还要大力推动婚姻家庭的多学科建设,扩大专门人才的培养规模和质量,展开与婚姻家庭现实联系密切的学术研究,为年轻人的自我婚姻生活能力的提升,以及对他们婚姻关系进行有效咨询和指导,形成更加强大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的支持。

第三,要完善结婚离婚的登记制度,为每一个婚姻缔结建档,为每一桩离婚动议进行更为系统的事实登记,为后续给不给冷静期以及为获得冷静期的当事人设置个性化的专业咨询提供参考依据。志愿进入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当事人,有义务也有责任如实告知与离婚相关的事由,反过来,这种义务的认真承担也会形成更加及时和更具有针对性的婚姻权益保护和婚姻发展支持。

(作者系中国妇女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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