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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检 近年来,“校园贷”已经成为部分大学校园的重灾区。“校园贷”为了让大学生贷款方便,放低了门槛,且可以用各种手段蒙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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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校园贷”面纱,看清背后的法律问题

2018/8/8

■ 集检

近年来,“校园贷”已经成为部分大学校园的重灾区。“校园贷”为了让大学生贷款方便,放低了门槛,且可以用各种手段蒙混,而平台监管几乎为零。 .

据统计,2016年面向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信贷规模已突破800亿元。大学生收入少,但对数码产品、旅游、娱乐方面的需求大,更容易接受信用消费、分期付款。“校园贷”平台抓住了大学生的这些需求,在校园内大力推广,随之频频出现了黑代理、裸贷等“校园贷”陷阱,有的大学生甚至因无力偿还高额利息或受裸贷威胁而自杀。

某职业学校一大二女生,通过裸贷借钱用来和男友花销。借来自用的本金不足5万元,一年不到,欠下的贷款本金已高达30万元,本息合计更是达50多万元。因还不起钱,其裸持身份证照片被曝上网,家人电话也被催债电话打爆。不得已,家人在报警同时,正在变卖唯一住房还款。

各类裸贷事件发生以后,相关各部门已积极介入治理,但裸条资源仍旧在网上传播,裸条借贷还在继续,甚至还出现了胁迫裸贷女大学生“肉偿”的事件。20岁的大三女生小茜(化名),通过裸持借贷向杨某贷款1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到手850元,商定周息为15%。后来因利息太高无法偿还,被放贷人杨某威胁以卖淫还债,小茜无奈通过媒体报警。

如何避开校园贷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们的必修课。笔者带您揭开“校园贷”的面纱,看清“校园贷”背后的法律问题。

“高利”下的民法分析

利息、手续费提前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切记!所有提前扣除“手续费”“利息”都不计算在本金范围之内。例如,准备借1万元,手续费1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0%,约定一个月还款。非法校园贷的操作是,提前扣除手续费1000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大学生借到手的钱其实只有8000元。如果逾期之后,对方按照本金1万元收取利息。

大学生们,如果你借到的校园贷是这么规定的,那么你在偿还的时候,是完全有权要求按照实际借到手的金额(即8000元)作为本金偿还的。

借款利息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切记!不管你和非法校园贷约定的利息是多少,只要利息标准超过年息24%、月息2%、周息0.46%、日息0.065%这些标准,超出的部分,都是可以拒绝支付的。就算是出借人起诉你们,超过的利息部分,法院也不予支持。

同时,若约定利息超过年息36%,超过部分属于无效约定,若你已经向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违约金、滞纳金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切记!不管借款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还是违约金,只要这些金额加在一起,超过了年息24%的利息标准,超过的部分,是可以拒绝支付的。非法“校园贷”不同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给予确认。

“裸贷”背后的刑法解析

胁迫还款数额超出法律保护数额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部分裸持借贷的周利率高达30%,折合成年利率约为1566%,远远超过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以下。这说明裸持借贷利息畸高,远超出在校大学生的承受能力。在借款大学生无法按时还本付息时,放贷者以公布借款者提供的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或裸体视频为要挟,威胁借款者支付非法利息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构成。如果涉案数额达到入罪标准,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或公布制作的裸照或裸体视频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放贷者在裸持女大学生无法按时还本付息时,不以牟利为目的向女大学生的家人朋友或直接在网上公布裸照或裸体视频,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散布裸照或裸体视频数量达到法定罪量要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放贷者的行为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胁迫裸持女大学生提供性服务涉嫌强奸罪。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部分裸持贷款的女大学生因未按时还本付息,会被放贷者以公布裸照为要挟,胁迫其提供性服务。这些女大学生很多是由于无知,因为害怕、畏惧,被威胁之后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这明显是一种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

被逼卖淫还款涉嫌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359条分别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在“裸条借贷”中,放贷人以在互联网上公布借贷人的“裸照”、个人信息等为要挟,强迫借贷人卖淫偿债,并主动为借贷人联系、介绍嫖客,涉嫌构成刑法第358、359条规定的犯罪。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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