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近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出台,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寄件人快件丢失后如何索赔问题,《条例》规定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3月28日中国新闻网)
近些年,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纠纷问题比较突出,问题的症结在于快递企业将《邮政法》规定的邮件保价与赔偿的规定拿来当作行业赔偿的依据,保价的邮件丢失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邮资费用的3倍。应当说,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有本质的区别,邮政企业属于公用事业的范畴,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福利性,而快递则是纯粹的市场服务,快递丢失不能等同于邮件丢失来赔偿。
《快件暂行条例》中快件丢失、损毁赔偿的相关规定,首先是补上了快递行业这方面的法律短板。这两条原则性规定尽管表述简单,却准确界定了快递丢失损毁的属性和权益对等的界线。
“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其实是承认了快件保价机制的合理性,快递丢失与损毁是企业与消费者需要共同承担的风险,应当有公平分摊的调节机制,否则,可能出现寄送物品的价值越高,风险责任分摊就越失衡的情况。这符合市场自由、公平的基本原则,允许企业与消费者通过博弈形成公平的规则。
“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其实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兜底设计,即快递企业没有对快件提出丢失损毁赔偿约定,不要求消费者支付保价风险成本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法有关公平的原则,由快递企业承担损失的全额赔偿。
或许有人认为笼统的规定可能引起快递行业自订“保价规定”产生新的“霸王条款”,的确不排除行业有“规则利己”的原始冲动,但也要看到市场博弈的钳制力量,保价机制只是预防快件丢失、损毁风险的机制,而非行业取利的方式,服务及价格仍然是竞争筹码。此外,市场能够针对风险提供集约式的保险产品,如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也有助于分摊风险,规避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