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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姜军旗 发自太原 在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针对近年来不少农村和城中村妇女权益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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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代表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书夫妻同签

2018/1/30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姜军旗 发自太原 在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针对近年来不少农村和城中村妇女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情况,山西省人大代表、山西省妇联主席张葆提出《关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对已婚的农村妇女,在其土地承包书上应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张葆表示,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农村特别是邻近城市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在土地流转和征地补偿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有些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出嫁女不能平等享受国家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等集体经济收益等。此类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妇女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张葆在建议中称,在不少农村和城中村,外出打工女性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外出打工女在外结婚后,不少村里便把她们当作城里人,收回她们的土地,并且取消了她们应有的村民待遇,当她们返乡安家时,得不到应有的土地;部分地区村规民约规定:“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其土地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此外,拆迁及征地补偿款的分割大多以家庭为单位,在实际分配过程中,户籍在娘家村的出嫁女通常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款。农村多女户家庭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建议中还提到,在涉及离婚的案件时,很多妇女并不把土地视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和生产资料,在分割财产时也很少提出对土地的要求。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也不将土地作为一项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导致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其土地承包权益实际上等于一纸空文。

张葆在建议中认为,造成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源还是“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存在。另一个原因就是传统户籍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部分村庄以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

张葆认为, 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首先要从源头上加大立法力度和督查力度。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对各村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检查。如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则要求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废止或修改,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张葆建议,法律对农村土地权利规制的主体应设定为农民个人。在法律规范的执行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执行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在实际执行时尽量消除立法上可能体现的性别差异。对已婚的农村妇女,在其土地承包书上应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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