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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性别类课程教学的实践与困惑

2017/9/26

阅读提示

我国在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上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妇女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女性的法定权利在实现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被打了折扣,其中法律制度中性别盲点的存在值得关注。本文作者长期从事法律与性别教学,分享了将性别意识纳入法律政策领域的课程设置案例,指出了教学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挑战。

■ 刘萍

我国在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上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妇女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女性的法定权利在实现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被打了折扣,其中法律制度中性别盲点的存在值得关注。笔者拟以法律与性别教学为切入点,分享将性别意识纳入法律政策领域的课程设置、经验和体会,同时提出教学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挑战,以期今后更好开展法律与性别教学和研究。

法律与性别教学的课程设置

在日常教学实践中,根据学校和学员的情况,法律与性别教学课程的设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专门化课程,即专题直接以“女性/性别”冠名,如法律公正与性别平等、社会性别与女性维权能力建设等;二是渗透化课程,虽然专题名称中未直接出现“女性/性别”字眼,但整个专题内容中均贯穿着“女性/性别”的视角和理念,如反家暴法解读,通过社会性别视角讲解反家暴法立法背景和必要性,家暴对女性、孩子、家庭、社会及施暴者本人的伤害和影响,家暴如何形成恶性循环,受暴妇女为什么走不出暴力环境,家暴为什么需要公权力的介入等等。

在设置课程上应始终把握一点,即我们希望给学员什么?对于学员不知的,我们给予的是新知识,即“是什么”;对于学员已知的,我们应注重启发她们去思考背后的问题和理念,即“为什么”“怎么办”,谓之“创新(创造)知识”。

“法律公正与性别平等”专题教学的实践案例

“法律公正与性别平等”专题内容设置主要从三方面考虑,即“法律公正”内涵的诠释,社会性别视阈下的法律法规分析及消除性别歧视,推进法律公正的实现。

第一,基于社会性别视角对“法律公正”内涵的诠释。公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目标,离开了公正性,法律则丧失了其自身应有的尊严而成为毫无价值的一纸空文。法律公正应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公正的法律应建立和健全保障两性利益诉求表达的机制,让女性享有话语权;其次,公正的法律应当以人为本,即是“赋权妇女、多元选择、全面发展”;再次,公正的法律应当具有社会性别敏感度;最后,公正的法律应当有助于实现性别公正。

第二,以法律条款为例,从社会性别视角解析法律法规。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从表面的文本解读上看是中性或无意歧视女性的,但由于缺乏性别视角,使得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给女性带来不利。比如,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规定,就强化了传统的两性关系和社会结构,致使女性权益受损。现有法律规定忽略了我国传统婚嫁习俗,虚化了妇女的个人利益。忽略了中国传统家庭的特点,导致女性群体利益的边缘化。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规定,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或2/3以上通过即为有效。从农村实际来看,由于“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文化的影响,参与讨论方案和决策的往往是男性户主。当女性的参与程度明显低于男性时,女性群体的要求和声音常常被男性决策者所淹没,最终导致女性群体的利益被边缘化。正因为侵权行为打着“合法”的旗号出现,拥有强大的“民意”基础,使得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久拖不决,有的妇女结婚十几年了仍然是“下无寸土”。

第三,针对具体案例,从三个方面解析如何消除性别歧视,推进法律公正的实现。在日常教学实践中,教师们强调消除性别歧视需从三个层面着手。首先进行顶层设计,从源头维权,建立和完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使政策具有性别敏感度,对现行法规政策进行检视和清理,避免政策性歧视。其次,改良和优化推进法律公正的文化土壤和社会环境。增加社会性别分析,打破思维传统和习惯,才能识别传统文化中那些隐藏着的性别潜规则,在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中避免性别歧视,提高现行政策和机制促进性别平等的能力。最后,出台积极的干预措施,促进法律公正的实现。针对女性所处的不利地位和处境,或者基于女性特有的权利,所采取的具有性别偏重的公共政策(性别倾斜政策/临时特别措施),维护女性的基本权利或者特殊权利,目的在于实现两性平等的目标。

教学实践中的经验、困惑及挑战

通过对法律与性别相关课程的教学,笔者觉得开展法律与性别教学须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在具体的教学设计和实施中,必须聚焦当前社会文化热点,着力于发现和选择那些与学员生活、工作及经验密切联系的、有地域特色和现实感的话题和内容,将妇女/性别学的宗旨和价值取向巧妙地、有机地融入其中。此外,教学方法应向赋权式教学转向。坚持以学员为中心、师生平等互动、赋权式的原则及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培养学员从被动的吸收、接受到主动的参与、分享,体现对差异和多元的接受、尊重、包容,增强学员质疑、批判和自我反思的精神。第三,尊重个人经验和价值。每位个体的经验都是有价值的、独特的,都能成为妇女/性别研究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应启发学员对自身的行为和周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反思那些原以为理所当然、熟视无睹的性别差异现象。通过开放性的交流、倾听和分享,使学员对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性别问题保持敏感性,同时也增进学员对不同女性群体多层面、多角度的认识。第四,让学员看到现实是可以改变的。让学员既认识到传统刻板文化变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也看到变革的紧迫性和可能性。而非任凭支配和摆布。变化肯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虽然难度大、时间长,却是治本之策。只要努力寻找可能松动的缝隙,就能尽力将“缝隙”扩大为“空间”。

法律与性别教学依然面临很多挑战。首先,教学批判性与现实性之间存在落差。部分学员认为独特的视角和内容的确让人感到耳目一新,甚至觉得“震撼”,触动了她们对自身和社会现实的思考,决心今后有机会尝试自身和社会变革,但一旦回到现实中,仍不得不面对来自传统性别认知和现实的强大压力。课堂知识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较大差距让她们感到有心无力,大多最后会选择屈服和顺从于现实。正因如此,大多学员对性别课程评价不高。此外,来自法律与性别教学自身的制约。目前我国在妇女干部培训领域尚无统一的教材,于己而言,只能基于自身的专业背景、研究方向、知识结构、社会经验、教学理念及授课对象等准备授课内容。但由于本身知识水平、平台、视野、时间精力、受训机会等限制,课程上到一定程度即感觉处于停滞状态。如何突破这一“瓶颈”,让原有的专题内容焕发出新的生命力?这是当前令笔者深感困惑的问题之一。

(作者为广西妇女干部学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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