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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富东燕 近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与紧急干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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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与紧急干预制度比较研究》报告发布

处理儿童家暴案件,实践中仍需完善

2017/9/13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富东燕

近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与紧急干预制度比较研究》报告,针对“紧急干预”和“发现报告”方面的实践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关经验及建议。

“这两年,我国在儿童家暴方面的立法推动以及实践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但由于实施时间较短,在具体案例上有些地方处理得还不够完善,值得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

各地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办理儿童保护案件

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随后,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立法形式对儿童遭受家暴的预防和处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之后,各地也纷纷出台具体的政策,推动儿童保护的规范化、专业化以及深度开展。今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再次以法律形式对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予以了确认,该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佟丽华对此表示,四部门意见的发布具有历史性意义,它标志着沉睡了近30年的法律条款被激活。“四部门意见、反家庭暴力法和民法总则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长期以来对儿童遭受监护人侵害现象难以有效干预的现实将得到有效改善。”

但另一方面,相比国外儿童保护工作较为发达的国家,由于我国防治儿童遭受家暴工作刚刚开展,在实践中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报告提出,目前我国在处理家暴的流程和体系上尚不健全。例如在对受暴儿童的及时带离方面,四部门意见规定了以下三种紧急带离家庭的情形: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的。但是对于儿童状态的评估以及如何尊重儿童的意愿,法律目前均没有相应的标准。

在对儿童的临时安置方面,规定了“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但是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尚不完善,对于临时安置的责任承担者,也缺乏相应的服务支持。

为此,报告建议,应该避免儿童与原生家庭的长期分离,尽量使儿童能够在家庭中得到安置,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对家庭的帮助和服务,使家庭获得更多的支持,为儿童提供良好的监护条件,使儿童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尊重。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政府部门来处理儿童保护案件,一旦出现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受害者和其他知情人员并不清楚该向哪个部门进行报告,或者报告后出现有关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2016年年初,民政部设立了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是民政部首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设立专门业务处,但该部门也并非直接负责处理儿童遭受暴力案件。

报告对此建议,各地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来办理儿童保护案件,无法达到该条件的,也应成立儿童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牵头部门,明确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

立法将报告义务与职业责任相挂钩

报告建议,在将来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时,应对报告人的保护纳入其中。为了鼓励义务报告人积极履行职责,需要对其个人信息保密,并消除其因“善意”的错误举报而需承担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责任的顾虑。

为更好地落实强制报告义务,报告建议,要对不履行该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惩罚措施进行明确规定。我国目前只是简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报告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够明确。

“目前社会认知不足,家长打孩子,家长、邻居甚至派出所往往会认为是家长在教育孩子,而不是家暴。但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孩子们能否健康成长,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佟丽华说。

报告认为,我国的很多机构和人员尚不清楚如何判断儿童是否遭受家庭暴力以及强制报告的内容、范围和程序,因此将直接不履行报告义务规定为犯罪还不现实。报告建议,在将来的立法与政策制定中,将报告义务与职业责任相挂钩,由其所在单位将强制报告制度纳入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教育中,加强日常培训工作,并规定在其不接受培训、不履行报告义务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时可以取消其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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