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评论员 莫兰
今年的两会上,就业性别歧视议题备受关注。尤其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一些女性在工作中遭受不公正待遇甚至歧视。代表委员们对此深感忧虑,纷纷建言如何让女性的就业之路越走越宽。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卢庆国关于“减轻企业聘用女工负担”的建议,基于用人单位的角度为女性就业难问题提供了一个建设性的解决途径。
刚刚过去的2016年可以说是女性就业平等促进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专章规划“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强调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业等权利和机会;最高法发布就业性别歧视典型案例,某速递公司因对女职工邓某某实施就业歧视,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江苏出台《关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专人上门约谈侵害女性就业权益单位;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首判用人单位就业性别歧视,令其向女性求职者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无论是国家宏观布局、司法执法层面,还是地方探索层面,对于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都有了重大突破,取得了丰硕成果,具有指导性意义。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整体大环境向好的形势之下,沉疴痼疾仍然存在。就在3月6日,智联招聘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逾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歧视。其中,22%的女性认为就业中性别歧视现象严重,比男性高出近8%。这一数据固然可能存在主观感受与实际情况的差距,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问题。尽管没有人公开歧视女性,但在现实操作中,入职难度、升职空间、薪酬分配、权利实现等方面确实男女有别。
对此,用人单位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板子不能只打在他们身上。在商言商,企业不是慈善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本能。很多企业不愿意录用女性职工,并非天然的“政治不正确”,而是出于现实的权衡,考虑到人力成本高、负担重的困难。据估算,一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企业需要承担的产假工资、哺乳假工资、各项社保费用等大约4万元。以1000名员工的企业为例,如果有300名25岁~40岁之间的育龄女工,每年约有40人休产假,企业每年将多承担150多万元的费用。为了规避风险和控制用人成本,少招甚至不招女工成了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现实选择”。
实现就业公平,企业自然责无旁贷,但只靠企业的道德自觉并不现实。诚如卢国庆代表所言,“女职工的生育是一种付出,是对社会的贡献,女性生育行为是需要全社会来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生育的代价只压在女性群体身上或者由企业负全责显然有失公允。
大力促进就业创业,是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基本民生的底线还是应该由政府来兜牢,既要缓解女性就业难问题,同时也应尽量减少企业负担。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完善职工医疗保险、生育险等保险体制;将女职工生育期有关费用纳入医保待遇范围,由政府“埋单”;针对聘用女职工的企业制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及奖励措施;出台夫妻双方共享带薪育儿假政策,完善生育责任分担机制等。同时,在立法修法方面也可以有所作为,例如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通过修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缩小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等。唯有多措并举,方能织密扎牢女职工权益保障网,真正实现就业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