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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王春霞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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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90%试点法院已成立专门家事审判机构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2017/3/9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王春霞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哪些进展,存在哪些困难,最高法在探索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家事审判程序改革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接受了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的专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最高法推动和指导全国118家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自201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以来,各地法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在转变审判理念、强化机构人员配置、加强建章立制、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物质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试点法院不断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家事案件心理测评干预、情况调查、婚姻冷静期、案后回访等制度,推动建立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成效良好,获得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截至2016年12月底,将近90%的试点法院成立了专门家事审判机构,其中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和少年家事庭占70%;78.4%的试点法院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或者达成了合作事项;79.2%的试点法院改善了硬件设施;66.4%的试点法院出台了规范性文件;55.2%的试点法院组建了专业的家事调解队伍;22%的家事案件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

在全国四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理念有了很大转变。试点法院能够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认识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意义,坚定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审判理念。

二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颇有建树。各试点法院紧紧依靠地方党委,与民政、妇联、共青团、社区、社会组织、高校等合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家事纠纷化解,创建形式多样的合作方式。

江西南丰县法院争取到县委政法委的支持,将相关部门配合家事审判工作列入综治考核范围,对不予配合的部门可以一票否决;山东武城县法院推动成立了县委副书记为组长的家事审判改革领导小组;南宁良庆区法院与民政局合作成立了探视中心和反家暴庇护中心;西安莲湖区法院正在探索建立“三级调解机制”;温州市两级法院在驻庭调解组织及人员中筛选一批调解能力强、了解当地风俗习惯、有群众威望的调解人员专门负责家事纠纷的调解。

三是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进展迅速。绝大多数法院都成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较为专业的家事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试点改革之前各地法院家事审判机构建设只是星星之火,现在已呈燎原之势。福建省三级法院早在2008年就实现了妇女儿童合议庭全覆盖,试点以来又成立37个家事法庭和家事少年法庭。吉林长春市、辽源市和广西柳州市都实现了家事案件和少年案件的集中管辖,符合家事审判改革建立家事少年法院的最终目标。

四是物质保障比较到位。各高院和试点法院为家事审判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许多法院都完善硬件设施,如布置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庭,配置家事调解室、沙盘分析室、单面镜观察室、心理辅导室等。

五是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设置婚姻冷静期、出具离婚证明书、建立反家暴工作平台和工作机制等。

有的法院积极探索家事案件调解前置程序,引导案件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将案件移交特邀家事调解组织或者驻庭调解员、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由法院审查确认。

有的法院扩大适用法官职权探知家事证据规则。在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有的法院探索引入心理疏导和干预机制。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状况和特点作出分析,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对解决家事纠纷提出合理建议。

有的法院对离婚案件探索设置了15天至3个月不等的婚姻冷静期,以减少当事人冲动离婚。在冷静期内,家事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要主动了解把握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情感变化,还要适时加以疏导、教育。

有的法院探索实施离婚案件财产强制申报制度。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须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不实申报,法院在分配财产时根据不实程度对该当事人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有的法院将“家事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评与矫正报告”等辅助裁判内容直接引入裁判文书中,让当事人全面了解法院判决。有的试点法院探索家事审判“法官寄语”,传递司法关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在一起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案件中,融合专业的心理疏导技能,以“法官寄语”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成功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申请人主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在裁判文书后加上“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判后维权须知”“法官判后馨语”三个附件,促进家事矛盾的化解。

记者:试点工作中遇到哪些障碍和困难?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虽然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取得巨大的成绩,但各地试点工作的推进并不平衡,改革依然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如对家事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理念没有及时转变,工作体制机制还不健全,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家事法官的专业培训不足,硬件建设不能满足家事审判的需求,有的试点地方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还有难度等等。

记者: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加以解决?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找准问题,克服困难,扎扎实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第一,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以及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筹备建立包括家事审判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力争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各高院和试点法院也将继续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家事纠纷化解,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建立家事案件案后回访帮扶制度,共同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修复或重建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第二,积极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试点法院探索成功的经验做法,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推动家事程序法的制定。

一是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试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耐心细致做好各阶段诉讼调解工作。

二是加大家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干预力度。聘用或者聘请家事调查员参与家事案件调查,对于当事人确实难以举证的重要的案件事实,依职权调查取证。

三是强化不公开审理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积极推广离婚证明书制度,与民政部门的离婚信息建立共享机制。

四是强调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身份关系案件,如果当事人不到庭,根本无法进行调解,也无法有针对性地做工作。

五是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开展全面的情况调查,必要时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对抚养权归属问题综合作出合理的裁判。

六是适当放宽家事案件审限。通过适当放宽审限,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和回访帮扶工作,开展积极的心理干预和调解工作,尽可能地修复家庭关系。

七是探索引入专业人员和依托专业机构协助家事案件审理,有条件的试点法院,要设置相应的专业性辅助设施,引入专业人员,借助专业力量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等服务。

八是推行财产申报、改革裁判文书体现柔性司法等适应家事审判工作特点的其他原则、措施和方法。

第三,重点加强家事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试点法院都可以考虑成立家事审判庭。试点法院应当选拔任用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具有一定社会阅历、掌握相应社会心理学知识、热爱家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担任家事法官,并保证家事审判有足够的员额法官。通过引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家事审判辅助人员。2017年将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家事法官培训班,争取对高院和试点法院的家事法官进行系统培训。各高院也将进一步加强省内培训,确保家事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适岗性。此外,相当比例的家事案件由人民法庭审理,家事审判机构建设一定要与人民法庭的建设很好地结合,共同均衡推进家事审判工作。

第四,着力提升家事审判物质装备保障水平。各高院和试点法院都将围绕家事审判特点和需求,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强相关硬件设施配置,推动家事审判信息化建设,使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家事审判人文关怀的特征。应当加强家事法官职业保障和安全保障,对于特殊敏感案件要加大安全保障及警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法院给予家事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特殊津贴。

第五,积极推动家事审判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人民法院将向关心支持家事审判工作的高校和专家学者们敞开大门,为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理论学术研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也希望专家学者们结合家事审判工作,开展更深入的研究论证。

第六,科学规范家事审判绩效考评工作。管理不科学、考核不合理,是家事审判工作反映较为集中和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督促各高院和试点法院尽快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方案,对家事审判工作实行单独考评,充分体现家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

第七,努力推动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协同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密切相关。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有着共同的工作目标,应当协同发展、共同提高。目前,少年家事合并试点的法院接近20%,许多法院围绕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司法改革设置的硬件设施、司法辅助人员共享共建,实现了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的“强强结合”。分头试点的法院,也将继续探索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相互支持、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实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和全面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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