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西流
2月26日,记者从福建省旅游局获悉,今年省高院联合省旅游局,要在全省重要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建立旅游巡回法庭和审判点;省公安厅与省旅游局也正联合推进旅游警察队伍建立,让游客到福建能够游得放心,游得安心。(2月27日《海峡都市报》)
继海南三亚、云南等地之后,福建也将组建“旅游警察”队伍,并将建立旅游巡回法庭和审判点。从各地运行情况来看,“旅游警察”担负起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治安环境的重任。特别是,它将进一步推进全域执法、综合执法,建立完善旅游市场中出现的刑事、治安、质量等违法违规案件监管机制,其执法效能,将惠及更多的旅游目的地。
毋庸讳言,旅游管理和执法已经到了不改革不行的地步。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监管部门多、职能分散、监管交叉与缺位并存、监管法规不完善等体制性缺陷问题突出。旅游业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多个要素,监管职能分散于30多个部门,直接关系到10多个部门,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监管治理主体不一,执法成本高,执法效力弱化,工作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设立“旅游警察”,无疑是推进综合执法的有益尝试,也是提升监管执法效力的有效举措。
实行“旅游警察”综合执法,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既可以节省行政成本,又能够提高执法效能。特别是,综合执法是行政处罚权的整合,而不是行政部门的整合,较好地解决了执法专业化问题。
可见,设立“旅游警察”这一创新举措的真正意义在于,实现了执法资源和信息资源共享,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可以避免旅游部门不移送或公安部门不接案件的情况,避免以罚代刑、该刑处的罚款了事等各种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效率和震慑力。
这不应止于一些地方的“自选动作”,应该成为在全国推进综合执法的“规定动作”,应从国家层面设置旅游综合执法机构,对全国的旅游执法进行统一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