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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实现职业领域里的男女平等和性别结构均衡,不是简单粗暴地在性别比例上搞“平均主义”,而是为两性提供公平的机会,让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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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男生报考法律”还是性别生物决定论

2017/1/17

要真正实现职业领域里的男女平等和性别结构均衡,不是简单粗暴地在性别比例上搞“平均主义”,而是为两性提供公平的机会,让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职业。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评论员 莫兰

据《河北日报》报道,河北某律师事务所日前与河北省三所大学签约,设立15万元专项启动基金,用于鼓励报考法律专业的男生。给出的理由是:该律师事务所连续5年招聘律师助理,男生入职率不足1/10;而该省部分院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中男生比例约占1/3,研究生中男生比例更低。有“专家”认为,虽然法律实务部门多数岗位男女均可,但由于“生理、心理的不同特点”,“社会角色分工中仍有不少岗位男性更为合适”。

尽管该律师事务所辩称“这绝非对性别价值进行事实评判,而是对性别差异的正确认识和必要尊重”,是对“性别平等”和“性别利益”的“维护”,甚至还搬出了《老子》的“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作为“佐证”,但仍改变不了其生物决定论的本质——即男女生物性的差异造成他们适合从事的职业有所不同,存在着“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之分。

事实上,科学研究对此已经证伪。美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教授谢宇研究认为,男女的平均智力没有差别,女性的非智力因素优于男性,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社会对生产力的要求从原来的靠体力变成了靠智力、靠教育、靠能力,所以女性可以做得和男性一样好,甚至超过男性。

而近日,美国摄影师克里斯曼的照片集“女性的工作”也以真实的影像有力地反驳了生物决定论。他的镜头聚焦了美国各地的女性,她们所从事的都是传统观念中只有男性才能胜任的工作,包括养猪户、龙虾渔户、矿工、运输车司机、高级地质师以及消防员等等,证明了性别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女性的职业机会。

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女多男少”数据貌似“严峻”,其实它掩盖了一个事实:尽管女性在低职位、低薪酬的律师助理位置上的人数比男性多,能够晋升到高薪酬、高职位的律师位置的女性数量远不如男性。虽然缺少全国性的数据,但从2014年佛山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业发展白皮书》中可见一斑。白皮书指出,2013年佛山女律师占律师总人数的比例达24%,该数字与亚洲国家比居首位,远高于同期日本(14.4%)、韩国(10.7%)。不仅法律领域,女性在职业领域“基础聚集,高位缺失”的结构性失衡相当普遍。

女性就业人口为什么会高度聚集在技能水平要求、劳动报酬、社会声望均较低的“三低”职业?原因在于,“男外女内”是父权制所遵循的性别分工模式,这种模式延续到劳动力市场中,男性凭借传统优势占据了高技能、高收入的职业;而女性却因其家庭角色的束缚以及人力资本投入不足,职业生涯比男性更短,只能困囿于可以兼顾家庭的低技能、低收入的职业。于是,社会上就形成了所谓的“男性工作”与“女性工作”之间的职业的性别隔离。实际上,审视该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真正男子汉,报考法学院”这一呼吁彰显男性气概的口号,包裹在“性别平等”外衣之下,将法律行业视为“男性专区”的职业性别隔离思想一览无余。

归根结底,所谓“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并非由生理因素所造成,其根源在于性别不平等所导致的职业的性别化聚集。要真正实现职业领域里的男女平等和性别结构均衡,不是简单粗暴地在性别比例上搞“平均主义”,而是为两性提供公平的机会,让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职业。同时,应该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能者上,庸者下”的晋升机制,提供相应的法律和社会支持,不让女性独自承担生育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不让她们因为性别因素而影响职业发展。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男女两性的真正平等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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