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袁鹏/章晓慧 发自华池 12月13日,记者从甘肃华池县妇联获悉,10月22日,华池县人民法院根据柔远镇某村77岁的男性村民付某申请,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向申请人付某发出人身保护令。但在保护令生效期间,被申请人李某因再次对付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日前被华池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据了解,案例中申请人付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土地纠纷经常发生矛盾,儿媳李某对公婆轻则侮辱谩骂,重则殴打致伤。2008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李某因殴打婆婆高某被华池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后因其他原因未实际执行,但此事并未对李某起到警示作用。
2016年4月23日,李某播种玉米时与公公付某再次发生矛盾,两人厮打在一起,致付某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入院治疗5日。出院后付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李某起诉至县法院,并在开庭审理时当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县法院合议庭当即就该事实进行核实,休庭后原告付某正式向法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结合付某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费票据,合议庭认为,“申请人付某正遭受被告的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应及时回应”,2016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付某实施家庭暴力。
待裁定书发出后十多天,李某再次持械殴打原告付某,致其左胳膊一处骨折,经公安机关鉴定,付某为轻伤二级,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日前被华池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对于该案例,华池县妇联负责人表示:家庭暴力并不仅限于男性对女性,孩子、老人、男性都有可能受到伤害,让社会各界行动起来,共同宣传遵守反家庭暴力法,让家庭暴力“零容忍”成为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