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永钦 发自呼和浩特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中违法失职行为责任追究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实施意见》明确,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实施意见》要求,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口头要求等形式干预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要充分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要及时制作行政应诉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