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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全国人大代表沈琪芳注意到了慈善法草案第六十条的两个数字,70%、15%。“这两个数字,是刚性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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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成本15%高限合理吗?

——聚焦慈善法草案(三)

2016/3/12

□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全国人大代表沈琪芳注意到了慈善法草案第六十条的两个数字,70%、15%。“这两个数字,是刚性的,数据怎么出来的?有没有考虑现在公益慈善组织的工作性质、发展规模、发展阶段、规模大小等因素,现在一刀切,两个刚性数字是否合理可行?”

3月11日上午,浙江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沈琪芳代表的发言引起大家的关切。

如何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慈善法草案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对于沈琪芳代表所提的疑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回应称,年度支出,目的是为了鼓励慈善组织积极干活,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慈善组织不能积累很多钱。慈善组织做善事,办公经费、工资开销等也要占一定比例,越低越好,不应该花太多。目前草案第六十条对基金会的规定,代表们可以提意见。

王胜明认为,基金会的规模不一样,大的有几百亿元,小的几千万元。不同项目,善事不同。规模不等,管理成本肯定不同,规模越大占比越小,大的基本可能1%都花不掉,15%起不到约束和指导作用。可以规定高限和底限,同时应授权民政部门和财税部门,根据基金会规模大小、项目具体情况,在法定范围内划分档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这一条讲的是支出原则。常委会审议时希望作出具体的规定。作出具体规定非常困难。基金规模不同,成本占比差别很大。这个问题一直争议较大。目前从立法上有一个优点,有一个高限制,也有一个缺点,都按15%,与厉行节约的经验相违背。

能否接受来自烟草业的捐赠?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烟草是危害公众健康,并导致多种疾病的多种因素。”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冯长根说,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通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按照公约规定,应根据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赞助,不应允许来自烟草业或者促进其利益者的财政、社区类的捐助。2015年4月我国修订广告法,也明确了相关规定。

冯长根代表认为,按照慈善法草案目前的规定,并不禁止慈善机构接受来自烟草业的捐赠,这就形同虚设,相反,烟草业的捐赠,按照慈善法草案第九章的规定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表彰、宣传、场所等。以慈善名义,得到宣传之实,明显违反国际公约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冯长根代表建议,草案应增加规定,在慈善捐赠中,禁止烟草业对任何组织捐赠的条款。在慈善服务一章,禁止烟草业从事慈善服务,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严格的处罚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医科大学原校长瞿佳对冯长根代表的建议表示附议。他说,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受害国,7.4亿人受到二手烟危害,每年150余万人死于吸烟。

慈善法草案在促进措施中,对企业慈善捐赠行为明确了税收优惠规定,并未对个人捐赠财产规定明确的税收优惠。全国人大代表胡季强建议,增加相应促进条款,对个人所得税应该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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