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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战争和冲突中的性暴力坚决说“不”

2016/1/4

2015年12月30日,在位于韩国首尔的日本驻韩大使馆前,韩国民众在集会上高举标语,要求废除为实现韩美日同盟而仓促达成的韩日“慰安妇”问题和解。 新华社发

本报综合 日前,日韩两国宣布就“慰安妇”问题达成一致。在会谈后的记者会上,日本外相岸田文雄表示,由于当时军队的参与,对许多女性的名誉和尊严造成了损害,为此日本政府在“慰安妇”问题上负有责任。他说,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以内阁总理大臣的名义“向‘慰安妇’受害人表示诚挚道歉和反省”。双方商定,将由韩方发起成立“慰安妇”受害人援助基金,日方将利用财政预算向该基金提供10亿日元(约合830万美元)资金。

战争冲突中针对妇女的性暴力问题再次引起关注。

根据“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动”的数据,当今在战争中伤亡的绝大多数是平民,其中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妇女尤其会遭受到各种毁灭形式的性暴力行为,而这些行为有时是为达到军事或政治目标而有步骤部署的。

即使在冲突结束后,性暴力问题的影响仍会持续存在,包括意外怀孕、性传播感染以及耻辱感。而作为不安全感和有罪不罚的后果,普遍存在的性暴力本身在冲突之后也可能持续存在甚至是增加。同时,对于幸存者在医疗保健、艾滋病治疗、心理支持、经济援助和法律赔偿等方面的需求,大多数冲突后国家不具备满足这些需求的相应资源。

承认性暴力是一种国际罪行

几个世纪以来,性暴力行为都被默许为不可避免的。1998年联合国关于性暴力和武装冲突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历史上军队将强奸作为战争的合法战利品之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冲突双方均被指控犯有大规模强奸罪,然而作为战胜方,同盟国设立的东京和纽伦堡两大国际军事法庭却无一将性暴力认定为犯罪。

直到1992年,前南斯拉夫共和国妇女大范围遭到强奸,该问题终于得到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关注。1992年12月18日,安理会宣布“发生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的大规模、有组织、有步骤地拘禁和强奸妇女,尤其是穆斯林妇女”的行为,是必须解决的国际罪行。

随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规约规定,在武装冲突中针对平民的强奸行为连同酷刑和灭绝等罪行同属于危害人类罪。2001年,该法庭判定一名被告因强奸而犯危害人类罪,成为判此定罪的第一家国际法庭。此外,该法庭将性奴役列入危害人类罪的奴役罪,从而扩大了该罪的定义。

2002年7月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受孕、强迫绝育或者“严重程度类似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行为”普遍或有步骤地发生时,均为危害人类罪。由国际刑事法院颁发的逮捕令指控数起强奸行为既属战争罪,也属于危害人类罪。

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动

2007年,联合国各机构打击性暴力行为的工作全部集中在 “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动”之下。该项目联合了13个联合国机构,是联合国系统为加强协作和问责、健全方案和宣传、支持各国在防止性暴力和有效应对幸存者需求等方面而进行的联合行动。

该行动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例如为第一个“打击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性暴力行为的全面战略”以及“利比里亚性暴力问题的政府-联合国联合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提供支持。

由澳大利亚政府援助署资助,联合国该行动与维持和平行动部、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一道,已经记录了在解决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上最好的维和实践。从发起达尔富尔地区的拾柴巡逻到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建立市场护送、夜间巡逻和预警系统,维和实践分析实录编列了战争期间及之后在打击性暴力问题上所做出的直接和间接努力。

团结起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08年,潘基文秘书长发起了“团结起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运动——该运动旨在防止和消除世界范围内在战时及和平期间的针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暴力行为。该运动将诸多联合国机构联合起来,并联同个人、社会和政府等力量一道,消除一切形式的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

2010年,根据安理会第1888号决议,秘书长任命玛戈特·瓦尔斯特伦为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

该特别代表的职责是进行统一战略领导,通过“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为”行动来推动合作与协调。在2010年3月就职后,瓦尔斯特伦女士概括了她工作的五大重点:消除有罪不罚现象;赋予妇女权利;动员政治领导;增加对于性暴力行为是冲突的手段和后果的认识;确保联合国系统的响应更加协调连贯。瓦尔斯特伦女士的办公室还开发了“冲突中的性暴力行为预警指标矩阵系统”,以帮助分析师及保护活动参与者识别即将发生的性暴力行为的“示警红旗”。

2012年3月,瓦尔斯特伦和主管政治事务的副秘书长贝霖·帕斯科推出了新的指导方针,以帮助调停者通过在和平协议及停火谈判中将该问题提上日程,来解决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

(综合新华社、联合国微信)

相关链接

联合国“制止冲突中的性暴力”相关决议

■ 安理会第1325(2000)号决议,呼吁各会员国增加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维持和促进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参与,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遵守保护平民妇女和女孩权利的国际法,并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特别是强奸和性凌虐。

■ 安理会第1820(2008)号决议,要求消除作为战争策略而对妇女和女孩使用的野蛮的性暴力行为,消除对犯罪者的有罪不罚现象。

■ 安理会第1888(2009)号决议,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措施以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冲突中的性暴力。

■ 安理会第1889(2009)号决议,重申第1325号决议,谴责在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持续发生的侵犯妇女的行为,并敦促联合国会员国和民间社会在冲突后方案中考虑到对妇女和女孩进行保护和赋权的需求。

■ 安理会第1960(2010)号决议,要求秘书长在安理会议程中列出确信涉嫌实施性暴力或应对此行为负责的当事方。该决议还要求做出针对冲突中性暴力行为的检测、分析和提交报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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