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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霞 四川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咨询机制成立于2014年11月14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是其重要的助推器。四川省政策法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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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将促进性别平等简单变为保障妇女权益

——对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设立和运行的思考

2016/1/4

□ 何霞

四川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咨询机制成立于2014年11月14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是其重要的助推器。

四川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咨询委员会是四川省政府妇儿工委、法制办和省妇联为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从源头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现,加强对地方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进行评估咨询而建立的机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委员由常任委员、专家委员和特邀委员组成。常任委员由省高法、高检、省委组织部的厅级领导担任,目前为21名;专家委员由长期从事法学、性别理论、公共政策研究和相关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担任;特聘委员由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担任。委员会主要评估咨询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相关配套性规范文件的有关内容和情况。评估机制包括了部门自主评估、专项重点评估和动态监测评估等三部分。

四川省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长远目标设定为促进组织机构的性别文化改变,通过能力建设来推进决策者和公众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为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培植先进性别意识和文化的根基。因此机制设立后特邀请专家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以及通过研讨会的方式进行磋商。下一步的工作目标为通过培训等方式在政府职能部门培养性别平等专员,以期在法规规章草拟时就融入性别意识。

2015年评估咨询委员会主要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和《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了评估。

四川省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运行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和其他已经建立评估机制的13个省区市一样,都存在着一些共同的法律问题。

评估主体的合法性

现有的地方评估机构是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而非立法设立,通常依据为省级妇联或妇儿工委办牵头与省级法制办或人大联合发出的“红头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授权评估机构对效力高于其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评估,从法理的角度看有些“名不正”,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有法制办的官员提出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制定部门没有义务答复评估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在地方性试点的初期,评估咨询机制的推动者着眼于机制的建立,在中国现有国情下更需重视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因此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设立机制从效率上有它的可取之处和实践理性。而随着制度的逐渐成熟,或者在地方的试点基础上准备建立国家的机制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回答评估权力的赋予和行使的法律依据,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的要求。

四川省准备制定的性别平等条例,就是将评估机制“合法化”的机会。各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改中也可以将机制纳入,不过应注意不要将促进性别平等单向变为保障妇女权益。

在全国层面,我国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进行评估,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因此全国人大应该作为评估机制的组织者和委托授权人。

评估对象的限定性

在《四川省地方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将主要评估对象确定为“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相关配套性规范文件的有关内容和情况”。

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的限制使得评估咨询更有针对性,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使评估变成保护妇女权益而边缘化。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会对占人数一半的女性产生影响,所以评估的范围不应仅限于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并且,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人权保障,促进性别平等,促进先进性别文化的形成和传播,也不应仅限于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涉及儿童权益的政策法规应不列为性别平等机制的评估对象。性别平等重在平等,女性由于生理上的不同和生育而作出贡献,需要法律法规予以合理的区别对待,这是符合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相同者相同对待,不同者予以成比例的不同对待的平等原理的。而儿童权益则重在对儿童的保护,是基于儿童身心发育不完全的特征而实施的特殊保护,和性别平等是不同的依据。混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容易在社会意识上使女性群体弱者化,以保护代替平等,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平等的目的。

评估标准的可操作性

评估的一个难点是评估标准的设立,目前大多数省区市是碎片化的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

北京市对此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从政策法规合宪合法性、性别平等效果等方面设置了七条具体的评估标准。在制定评估标准时,应不仅仅涉及评估对象自身是否具有歧视性,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还涉及法律的实施结果能否达到预设的性别平等目标。妇女发展纲要设置了指标化的管理,而这些指标能否作为政府的性别目标,相关的法规政策是否应当对目标进行回应,并将回应与否作为评估的标准,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省妇女发展与权利保障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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