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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8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推行“一站式”取证保护未成年人

确保各县区建设一处“一站式”专案场所

2021/1/21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张园园 发自北京 近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团委、妇联等8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每个县(区、市)要确保建成一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保护工作的专门办案场所。据悉,目前宁夏已建立9个“一站式”取证点。

《意见》对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专门办案场所的建设、功能及设施配置、取证、救助以及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提出建设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专门办案场所,应当充分听取当地教育、民政、卫健、团委、妇联等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的专业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上述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建设论证等工作。检察机关要定期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过要案会商、类案研讨、信息通报等形式加强配合协作,不断完善“一站式”取证救助工作机制。

《意见》指出,“一站式”专门办案场所可因地制宜,优先考虑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现有办案区条件下进行调整改造,设立询问区、疏导谈话区、身体检查区、监控沟通区和接待等候区,环境和设施以有利于未成年人放松情绪为原则。不设专门身体检查区的,应建立公、检、医合作机制,明确一所医院开通未成年被害人绿色通道。

《意见》强调,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要提前介入、快速办理。公安机关对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在接到报案后的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及时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性侵害女性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指派女检察官提前介入。

为最大限度防止办案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意见》要求取证工作坚持“一次询问原则”,并对询问方式、询问时间、询问笔录、物证收集、人身检查、伤情鉴定等方面做了详细要求。在取证中可邀请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医学专家等专业人员到场,了解和评估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况,向办案机关提出工作建议,在询问前后可视情况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根据《意见》,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过程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录音录像,不得进行剪接、删改。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并将告知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意见》还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民政、妇联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医疗救助、生活安置、复学就业、法律支持、技能培训等多元化救助,并可借助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相关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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