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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见习记者 陈姝 主持人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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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圆桌论坛

关注家庭诉求 找准“不敢生”的痛点

2020/12/14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见习记者 陈姝

主持人语: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

从过去视生儿育女为家庭之事,到如今成为家庭和社会的共同事务,政府和社会对人口问题认知的改变体现了时代特点。 “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提出为我们带来新的角度审视“十四五”期间人口发展的新变化。

中央民族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杨菊华

“母职与公职(职业)间的张力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的长期高企,成为出生率持续低位的另一类关键要素,是部分想生二孩之人不敢生的痛点所在。”

南开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教授 吴帆

“目前育龄人口的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或打算生育子女数都明显低于理想子女数。”

主持人:规划建议中“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提法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十九届五中全会后的中共中央建议首次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

杨菊华:规划建议中“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这一新的提法,是人口政策领域又一次重要的思维转变和理念转型;与既有的优化生育政策,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政策思路一起,透视出政府和社会对人口问题认知的新面向,即从过去视生儿育女为家庭之事,演化到为家庭和社会的共同事务。改革开放后,在长达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服从于经济发展、市场效率之需,中国一直推行具有严格限制性和排他性的生育政策。即便2013年、2015年,分别放开单独两孩和“全面两孩”政策,但在过去6年中,除2016年出生人口有明显增长外,政策的激励效应很不明显。2017~2019年,出生人口出现“三连降”。在育龄妇女人数年均减少500万~600万的情势下,出生人口减少是必然之事。但是,仅从人口结构变化视角,不能完全解释这种持续走低的趋势。母职与公职(职业)间的张力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的长期高企,成为出生率持续低位的另一类关键要素,是部分想生二孩之人不敢生的痛点所在。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就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议题。

主持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应如何定义?意义何在?

吴帆:一般意义上,包容性政策是指为可能被排斥或边缘化的个人或群体提供平等机会和资源的制度安排。对包容性生育政策的理解要基于对中国生育率现状及社会经济后果的准确判断。“十四五”时期的关键政策是人口政策,这次“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预示着可能取消生育限制,激励和鼓励生育,降低中国进入低生育陷阱的风险。相信“十四五”规划的目标实现以后,全社会能够形成一个更为包容性的生育政策,生育权利回归个人和家庭,让个人和家庭各享其益,各得其美。

主持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理解“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政策导向?

吴帆: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显示,育龄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96个,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为1.75个。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6年的调查显示,城市已婚育龄妇女理想子女数是1.75个,意愿子女数是1.62个。理想子女数是指一个人在不考虑本人具体情况下认为的理想子女数,表达的是一种生育态度。打算生育子女数是指在考虑到各种具体因素情况下打算生育的子女数,这种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之间的关系最密切。目前育龄人口的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或打算生育子女数都明显低于理想子女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理解“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政策导向,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其一,对事实生育的包容。包容性首先应针对那些没有按照政策生育的家庭和群体,消除制度歧视,取消相应的惩戒性措施,进而保障他们能和按政策生育的群体一样享有平等的资源、机会和公共服务。

其二,对意愿生育的包容。逐步解除目前的生育限制,以需求为导向为那些有生育意愿的个人与家庭提供各类支持。提高人们的生育意愿和降低生育赤字,需要一系列包容性的政策安排,主要包括:向家庭提供现金支持,包括家庭津贴、子女税收减免和现金福利;为夫妻双方,尤其是女性提供家庭与工作平衡支持,如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弹性工作时间安排等;为家庭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补贴儿童照料设施,提供喘息服务等。这些包容性政策不仅有助于个人或家庭的意愿生育转变为现实生育,也会进一步激励生育意愿,提高生育率。

其三,对个人不同生育取向的包容。在以支持生育的政策安排和公共服务为主要导向的基础上,能够包容个人与家庭不同的生育意愿和生育取向,尊重个人与家庭生育选择的权力,并为缺乏生育意愿的个人与家庭提供各类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障。

杨菊华:生育政策的包容性,应全面、充分体现在“生”“育”这两个过程之中。“生育”是一个连续统,其含义不仅在于“生”,更在于“育”。今天,生育主体对于“生育”的认知发生了逆转,由重“生”转向重“育”。然而,生育政策看待“生育”的视角,往往更重“生”而不重“育”,而这与大众认知取向的变化出现脱节。重“育”的面向,要求生育政策的价值导向也发生相应改变。包容性的生育政策既要关注“生”的起点,以人民群众的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行为为依据,以即将出台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照,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和可持续性发展为依托,消除政策对生育数量的限制;也应突出“育”的过程,从时间支持、经济支持、照护服务、就业支持和育儿友好政策营造等方面入手,降低育儿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形成良好的社会化育儿环境。只有通过包容性政策,消除当下的育儿焦虑心态和行为,方能真正有效刺激人们的二孩生育行为。

主持人:虽然现在已经开放了二胎政策,但目前我国的新生人口数量还是非常低的,如何落实“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

杨菊华:鉴于当下社会服务的现状,“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更要特别关注有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诉求,改善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时间、精力和经济资源,既要生得好,也能育得好。一方面,大力发展有质量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满足有社会化托育服务需求的家庭诉求;另一方面,对于由家庭自我照护的孩子,必须通过强化基层社会治理手段、提升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提供社区面向家庭的育儿服务供给,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水平。只有多措并举,方能实现“幼有所育”,进而达成“幼有优育”“幼有善育”的目标。

“十四五”期间,中国人口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1962~1964年出生高峰时期之人逐渐步入老龄阶段,人口老龄化速度和程度将会进入前所未有的急速增长期,一息尚存的人口红利也将持续消退,人口年龄结构失衡状况将更为凸显。但是,若能尽快推出具有包容性的育儿政策,“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对于缓解公职与母职之间的张力、降低育儿的经济与时间成本、营造更加包容的育儿社会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生育率的提高可降低老龄人口占比,且为未来涵育更多的劳动力,由此带来长远效益。同时,包容性政策既有助于推动更多女性实现就业,也会推动在业女性实现更充分就业;而女性充分就业,不仅可形成性别红利效应,而且也有助于防止劳动力人口持续减少所引发的人口红利进一步的消退。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80后”尤其是“90后”(和“00后”)群体的婚育观念变化甚大;从平均意义上看,他们不可能像老辈人那样生育;在一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他们的生育更为理性,会考虑孩子的发展,强调对孩子和对自己负责。因此,应该合理期待包容性政策的社会效应。毕竟,在一个婚姻和家庭生活更为多样化的世界,生不生孩子、生几个孩子,不是生育政策所能完全左右的,哪怕是包容性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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