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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12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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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020/12/10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12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从各界普遍关心的电子商务平台、公共交通工具相关问题入手,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规定。《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需以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为前提,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消费者维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经营者是否“明知”是主观状态,消费者很难证明,审判实践中也较难把握。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解释》第六条对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明确过保质期仍然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同时做出兜底性规定以免遗漏,让经营者为消费者把好流通销售环节的安全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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