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创办并注册登记了一家餐饮公司。公司生意虽日益红火,但夫妻感情却日益不好,甚至不得不准备离婚。
请问:“夫妻公司”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读者 钟珍蓉
钟珍蓉读者:
本案所涉“夫妻公司”不能直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面,“夫妻公司”经营所得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债权不等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该权利当然包括对各种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另一方面,“夫妻公司”分割的方法和程序。一是如果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而分割公司财产,应按照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在偿还债务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后,对剩余部分在夫妻之间按约定或出资比例或者平均进行分割,并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和支付其他费用的,若公司属有限责任,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夫妻均不再承担责任,也就无所谓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如公司属无限责任,则还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前述债务和费用。二是如果夫妻双方都想继续经营但又不愿意与另一方一起经营,则因为双方丧失作为公司运营基础的互信,共同经营已无实际必要,适合分立的,进行公司分立;不适合分立的,应当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公司经营的原则,考虑双方的经营能力和对公司的实际贡献等因素,交归一方所有和经营。同时,在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基础上,按照公司净资产,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也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取代未取得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一方的地位,并根据前面的原则予以补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