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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驾车外出游玩途中,因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张某死亡。半年前,法院在判处我丈夫刑罚的同时,判决他刑事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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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妻子应否赔偿损失?

2020/11/24

我丈夫驾车外出游玩途中,因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张某死亡。半年前,法院在判处我丈夫刑罚的同时,判决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张某亲属60余万元。

由于我丈夫在服刑,张某亲属近日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要求追加我为被执行人,并请求强制执行我和丈夫共有的房屋以及我婚前的个人财产,理由是伤害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丈夫因民事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必须由夫妻共同赔偿。请问:张某亲属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冯玉琳

冯玉琳读者:

张某亲属不能要求执行你的个人财产,但可以要求执行你与丈夫共同财产中属于你丈夫的那部分。

首先,追加你为被执行人缺乏程序法上的依据。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2条至47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2条有着对应规定,但其中均没有规定因为刑事犯罪导致的损失,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与之对应,你自然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其次,追加你为被执行人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一方面,罪责自负是刑事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即虽然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并没有规定可以向被告人的配偶索要赔偿。另一方面,侵权责任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即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一般则不应担责。而你不存在过错。再一方面,婚姻法第41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表述:“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你丈夫驾车外出游玩中交通肇事所产生的损害,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张某亲属虽不能要求执行你的个人财产,但毋庸置疑,你与丈夫夫妻共同财产中含有你丈夫个人的份额。在你丈夫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对应措施,无疑不利于保护张某亲属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你丈夫的财产份额。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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