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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晓林 段凤丽 郭琪 付鹏博 邓雯芬 96.无法征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紧急情况下,能否实施医疗措施?李某在外出差,不幸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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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动物被遗弃后致人损害,原饲养人须担责

2020/11/3

■ 杨晓林 段凤丽 郭琪 付鹏博 邓雯芬

96.无法征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紧急情况下,能否实施医疗措施?

李某在外出差,不幸遭遇车祸严重昏迷、休克,经公安民警送至某医院急救。但李某身上未带任何身份证件,手机设有密码也无法打开。公安民警经系统查询也未能联系上李某的近亲属。在此过程中,李某大量出血,生命垂危。按照民法典规定,主治医师杨医生请示该医院领导,能否直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说法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上述两条分别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与紧急救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一般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如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各国相关法律普遍规定。

此外,针对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对于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形,民法典第1220条设置了有条件的例外规定,有利于平衡患者、近亲属的决定权与医疗机构的救治义务。

本案中,李某生命垂危且不能取得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意见,民法典生效后,依据第1220条之规定,医生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97.他人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财产损失,被侵权人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张某承包了一处土地种植樱桃,后某公司迁至张某的樱桃园毗邻处从事铝产品加工,该公司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处理废气,但是因为经费有限,又考虑到地处偏僻,故未按照国家标准更新自己的排污设备,明知废气中氟化物含量超标依旧排放。

张某的樱桃园大面积减产,致其损失约为20万元,张某委托专门鉴定机构鉴定,检测报告表明:距离某公司越近,樱桃叶片的氟化物越高。张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咨询按照民法典规定,是否可以向该公司主张惩罚性赔偿?

说法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要求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缺少法定依据,本条首次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将有力打击及预防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但适用本条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主体仅为被侵权人,不包括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定机关和社会组织;其次,与一般环境侵权行为不同,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要求侵权人主观上为故意,而不能是过失或不存在任何过错;最后,环境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应当是违反法律规定,而非违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此外,惩罚性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故意排放超标的气态污染物,给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民法典生效后,张某有权依据第1232条之规定,向某公司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98.生态环境遭受损害,谁有权要求侵权人修复?

某生物科技公司违法排放氯化铵母液,造成附近养殖场土壤污染,养殖场起诉要求该生物科技公司赔偿损失,同时修复损害,法院却告知养殖场并不是请求修复生态环境损害的适格主体。但是土壤污染不修复,只拿到赔偿金也不是长久之计,养殖场负责人想咨询按照民法典规定该如何处理。

说法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本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基础,将有力改善我国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状况,解决生态破坏侵权行为追责主体缺失、环境侵权违法成本较低的社会问题,在环境保护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实属民法典极为重要的新增亮点条款。

生态环境的损害不同于对一般个人造成的损害,而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修复生态环境的主体是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其中包括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承担公益诉讼职能的检察机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并不冲突,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对其个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如养殖场确因生物科技公司违法排放氯化铵母液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请求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养殖场如发现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可以拨打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99.动物被遗弃后致人损害,原饲养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老杜在回家的路上被一只突然跑来的流浪狗撞倒摔伤,经医院鉴定,老杜多处肋骨骨折。在热心人士的指认之下,老杜得知该流浪狗的原饲养人为杨某,但杨某以早已不再饲养管理该狗为由拒绝赔偿。老杜想咨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自己是否有权要求杨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说法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了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问题。遗弃是动物饲养人主动抛弃、放弃对动物的管理和权利,不愿继续饲养动物;逃逸是动物逃脱、不慎走失或迷失,饲养人在意志之外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和相应权利,无法再继续饲养动物。两种情形的发生原因虽有不同,但客观上出现的结果均为:动物脱离原饲养人的管理和占有。

在得不到原主人管理照顾的情形下,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或攻击人类,存在危害人类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因此本条规定,无论原饲养人“不愿”还是“不能”继续饲养动物,均需对该动物之后的损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方面有利于预防饲养人不负责任、随意抛弃动物,或者看管不力、遗失动物;另一方面将有力保障无辜受害的被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损害救济。

本案中,将老杜撞倒摔伤的土狗原饲养人为杨某,虽然杨某将该狗遗弃,不再饲养和管理,但根据民法典第1249条的规定,其仍应承担该狗致使杜某受伤的侵权责任,应赔偿给杜某造成的各项损失。

100.天降擀面杖砸伤行人,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一日傍晚,郝某经过一栋住宅楼时,一根擀面杖从天而降,砸在郝某头上,致其当场倒地、昏迷不醒。郝某被路人甲送往医院抢救,最终被诊断为植物人。由于小区监控设施老旧,公安机关未能查到擀面杖是住宅楼里的哪一户抛掷的。

郝某的妻子以丈夫郝某的名义起诉涉事住宅楼一层以上的24户居民,要求他们共同赔偿郝某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被起诉的24户居民是否都应当给予补偿?

说法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本条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害人给予补偿。此外,民法典新增公安机关及时查清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既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填平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同时也能够促使建筑物使用人积极避免高空抛物行为,这也是立法上分散风险、公平救济受害人的法律制度考量。

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郝某一方起诉24户居民符合法律规定,如有居民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实施抛掷擀面杖的侵权人,如当时家中门窗关闭、家中没人则应排除在外。如无法证明,就有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需要与其他可能的加害居民一起依法给予郝某补偿。

(作者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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