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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张园园 为建立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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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多部门联合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

2020/10/20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张园园

为建立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出台《关于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申请、举证、受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伤情照片或者病历、医疗机构检查报告,亲友、邻居或者村(居)委会成员等作出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书、接处警记录、询问记录、询问笔录或者民警证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信件、录音、录像、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证据等,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况紧急且申请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

《实施办法》规定,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可以不出庭作证,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义务教育机构等工作人员在场,单独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经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立案后,应当及时移送民事审判部门进行审理。移送审理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立即移送。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在作出当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并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将保护令送达代为申请的单位或者组织。

《实施办法》明确,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暂时不能或者不宜回家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申请庇护。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根据庇护工作需要,应当相互协助,将受害人安置到临时庇护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等安全处所。

《实施办法》指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可以指派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本辖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调查和执行以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公安、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对被申请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等。若出现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救济。妇联组织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主动联系人民法院,并指派联络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提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上述单位、组织等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此外,根据《实施办法》,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可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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