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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丰伦 董和平 张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炊事员。2015年11月10日,张某同事郑某在食堂过道触碰到其胸部,张某遂向公司项目经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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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面对“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得“袖手旁观”

2020/10/20

■ 王丰伦 董和平

张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炊事员。2015年11月10日,张某同事郑某在食堂过道触碰到其胸部,张某遂向公司项目经理反映,郑某不仅摸过她的胸部,还摸过她的腿,要求不和郑某一个班组。当月17日,因“不和郑某一起上夜班”三次要求被拒,张某遂报警,并自18日起未再上班。

当月23日,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月25日,餐饮公司作出《责令上班通知书》后,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后,餐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解除了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无证据证明郑某确实对其进行性骚扰,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餐饮公司支付张某1.1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更是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无论从上述规定,还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应当履行的管理者义务来看,用人单位均应当积极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案件中,虽事发处无监控,无其他人目睹张某所述的性骚扰行为,出警记录亦对该事没有认定,但郑某认可其触碰到张某胸部的事实,餐饮公司项目经理亦称郑某平时还对女员工说过“谁要生二胎,找我”这种熟人间“玩笑话”,张某考虑自身安全,提出不和郑某一起上夜班的要求合情合理。

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积极与张某协商工作安排,预防类似事情再发生,但却对张某的请求不予理会,还责令其到岗,并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未尽到管理者的义务。

法官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一、营造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加强宣传培训,对员工在工作场所的言行举止提出合理要求,要求员工在工作中注意保持距离与空间、避免涉性骚扰的“玩笑话题”。

二、制定全面详实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的最新规定,依法及时对规章制度中有关性骚扰的行为及处罚予以明确,并告知员工。

三、建立及时畅通的处理机制。接到性骚扰投诉时,及时向投诉人了解情况,与被投诉人谈话,调取保存证据,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并注意保护员工的隐私。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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