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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关于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问题,最高立法机关拟“两条腿走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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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拟将最低刑责年龄个别下调至12周岁,专家认为

专门矫治教育真正落地是关键

2020/10/16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关于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问题,最高立法机关拟“两条腿走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方案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问题的症结在于此前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缺乏硬措施,收容教养制度未有效落地。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10月12日说,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只是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臧铁伟表示,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草案二审稿修改了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佟丽华告诉记者,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全国人大高度谨慎,适用范围非常窄,程序上严格规定。下一步,专门矫治教育能否有效落地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关键所在。否则,社会上可能会继续出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

佟丽华说,不少低龄未成年人杀人致死的恶性案件,孩子的行为不是一天养成的。在孩子不良行为发展的过程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没有有效发挥作用,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需要尽快补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短板,完善分类分级预防制度,早发现早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将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都列为专门教育的对象。佟丽华认为,这种方案存在很大的问题。两类人群不同,采取的教育矫治措施也应当不同。实施犯罪行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如果实行专门矫治教育,是否要限制人身自由?在多大程度上如何限制人身自由?这都应该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

佟丽华期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能够将专门矫治教育真正落地,区别于专门教育,采取司法化的措施,将实施犯罪行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真正管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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