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王永钦 发自呼和浩特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妇联等13个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利用平台、强化项目,带动农村留守妇女在“家门口”就业。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需求,开展网络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实施“布丝瑰行动计划”,培育一批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巧娘等能工巧匠带头人。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妇女素质提升计划”,继续开展线上线下新型职业女农牧民、高素质女农牧民培训。继续实施“金融支持妇女发展行动计划”,积极为留守妇女创业就业提供金融支持。同时,对为农村留守妇女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紧密利益联结的家庭农牧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牧业产业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上予以适当照顾。
《意见》强调,要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打造“北疆巾帼志愿服务”品牌,更多关爱单亲困难母亲、陪读妈妈、农村留守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不断增强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 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为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和使用指导、支持性服务及转介服务。
《意见》指出,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议事协商活动。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妇女犯罪,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