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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丽 21.国家根据疫情防控需求下达订货任务,可否拒绝?A公司是呼吸机制造厂商,其生产的呼吸机畅销国内外,并拥有多项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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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疫情防控订货任务应优先履行

2020/7/7

■ 王丽

21.国家根据疫情防控需求下达订货任务,可否拒绝?

A公司是呼吸机制造厂商,其生产的呼吸机畅销国内外,并拥有多项垄断性专利技术。B地区突发疫情,导致大量群众感染并住院治疗,对呼吸机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向其他地区请求支援呼吸机。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此次疫情,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做好协调工作,尽全力支援B地区。A公司所在地区政府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协调运营正常的A公司全力生产呼吸机,向A公司下达了购置500台呼吸机的订货任务,并优先向B地区配送。但此时,A公司已经接了大量高价商业订单,交货时间存在冲突,A公司能拒绝政府的紧急订货任务吗?

说法

民法典第494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上述规定明确了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的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并应优先履行,以保障公共利益。

本案中,A公司具备生产呼吸机的条件,并且生产的呼吸机质量有保证,政府为了疫情防控需要向A公司下达订货任务,是为了公共利益,A公司应当依法接受政府的订货任务并优先安排生产、供货。

22.网购商品在运输途中毁损,风险谁来承担?

王某为给即将过生日的女友一个惊喜,在某APP上在线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商家承诺提供包邮服务并三日内送达。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运输该电脑的快递车辆在高速上发生事故,导致整车货物全部烧毁。

女友没有按时收到生日礼物,王某有些失望,遂找商家讨说法。但是商家回复称电脑已经交付物流公司,运输风险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让王某找物流公司索赔。王某应当找谁索赔呢?

说法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512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即采用交付转移规则,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512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网购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本案中,王某还没有签收该快递,商品尚未交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商家和王某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商品交付前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商家承担。

商家和物流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成为商家向买家拒赔的理由。商家向买家王某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和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的约定向物流公司追偿。

23.情势变更下的剩余租金能要求返还吗?

张某将自己购买的商铺租赁给一家餐饮公司,约定租期三年,租金优惠后一次性付清。但一年后,该商铺所在地区被政府纳入旧城棚改范围,并下发了限期腾退通知。

承租人餐饮公司找张某协商剩余租金退还事宜,张某认为,拆迁腾退事宜属政府行为,非自身过错,且政府还没跟自己谈妥赔偿,让餐饮公司找政府解决。餐饮公司认为,因政府拆迁行为,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张某应退还剩余租金。双方争执不下,拟通过法院解决纠纷。

说法

民法典第533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上述规定明确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受到不利影响,从公平角度考虑,允许双方重新协商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由于租赁房屋涉及拆迁,拆迁腾退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该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就剩余租金退还问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餐饮公司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租金。法院会结合政府拆迁补偿政策和政府对经营损失的补偿等实际情况,就剩余租金返还等问题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24.捐赠是否可以撤销?

企业家王某为树立企业形象,对外宣称企业将为地震受灾的某小学捐赠现金10万元及价值30万元的图书用于灾后重建。之后没多久,企业便因此获得了“热心公益企业”称号,随着企业美誉度的提升,产品销量也节节攀升。

王某看到企业已经得到实惠,没有人关注企业是否已完成捐赠,就不想再实际捐赠了。企业迟迟不履行捐赠承诺,某小学可以请求该企业履行捐赠承诺吗?企业能撤销捐赠吗?

说法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行为,只有赠与人负有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对价。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考虑,通常情况下,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赠与意愿的表达已经十分慎重和正式,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合同以及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允许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则与公益性质、与道义不符。故针对这类特殊的赠与合同,法律规定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本案中,企业对受灾小学的捐赠明显属于救灾这类公益性质的赠与,企业作为赠与人依法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小学可以请求该企业履行赠与合同。

25.高利贷需要偿还利息吗?

张三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经朋友介绍找到李四。李四提出借款月利率4%,张三虽然觉得利息太高,但此时家人病情不等人,再三纠结之下,张三最终还是接受了李四的条件,向李四借本金人民币50万元,借期一年,每月利息为4%。

现借款期限届满,李四要求张三还本付息,张三可以以李四借款属于高利贷为由而不支付高额借款利息吗?

说法

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本款属于民法典新增条款,国家从法律层面禁止高利放贷行为,并明确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对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额进行了规定,在最高利率限额24%之下(包括本数)的,为合法利息之债,法律依法予以保护;超过24%但未超过36%利率之间的,为自然利息之债,债务人予以清偿的,法律不予制止,债权人请求强制履行的,法律不予保护;超过36%利率的,为违法的利息之债,法律不予保护,若债务人已经实际履行,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本案中,对于借款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李四有权要求张三支付,张三应予支付。对于年利率24%至36%的利息,属于自然之债,张三可以不予支付。在张三不同意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支持。对于年利率36%至48%的利息,该部分明显违法无效,法律不保护,法院更不会支持该部分利息。

(作者系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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