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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出具首份《离婚证明书》。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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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

规范推广离婚证明文书发放

2020/6/21

北京一中院出具首份《离婚证明书》。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身份证号码……。

本院已就XX与XX离婚纠纷一案做出(XXXX)京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准许XX与XX离婚。该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发生法律效力。

兹证明XX与XX已离婚。”

上述信息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离婚证明书(建议稿)。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单国钧介绍,北京一中院制作《离婚证明书》并规范发放,其中仅记载当事人信息及证明离婚等必要事项,不涉及具体案件事实,充分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强化人格权保障“多一公里”。

“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即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民政部门一般不再为离婚双方另行发放《离婚证》。”单国钧介绍。

离婚诉讼终结可能产生现实困境

据了解,北京一中院2015年至2019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超过20%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反映其在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出国签证、子女留学等手续时,相关部门要求证明离婚事实,但因裁判文书中涉及多项个人隐私、财产分割等具体内容,给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朱某(男)与钟某(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2006年8月生育一子,现随钟某居住生活。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自2014年分居至今。婚姻存续期间,朱某与案外第三人张某于2014年育有一女。钟某要求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朱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过错,钟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法院依据朱某的过错程度依法裁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钟某直接抚养;朱某赔偿钟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依据照顾女方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北京一中院法官认为,法院生效判决书中记载上述事实,是法院依法查明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判决结果的事实基础与裁判依据。但上述事实被记载在判决书中,涉及诸多个人隐私。

除了过错事实涉及隐私不宜让案外人知晓,在北京一中院法官看来,离婚证明书制度的必要性还体现在,财产分割信息详尽,不便让案外人知晓,感情破裂离婚事由不适宜让未成年人知晓。婚姻的维系与解体均系男女双方的合意与选择,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不适合让其过多介入并知晓父母双方离婚的具体事由与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判决书中关于上述事实的记载,如果被孩子看到,也不利于孩子童年的心理健康成长。

便民举措强化权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审理规程中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单国钧说,《离婚证明书》是延伸审判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践行司法便民的可行之举。

今年4月24日,北京一中院发出的首份《离婚证明书》通过司法专邮方式送达当事人。据介绍,《离婚证明书》的适用范围,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纠纷案件;提出主体:应为离婚纠纷案件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提出时间:在法院做出离婚生效裁判文书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出;做出主体:应由做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范围:仅能证明离婚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离婚的事实;发放规范:当事人应书面申请并写明正当合理的申请事由及需求数量,由法院审核后进行发放。

据了解,2016年12月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开出了全国首份“离婚证明书”,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同15个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中亦明确“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探索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此后全国各地陆续有基层人民法院开具“离婚证明书”,但版式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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