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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刘旭□ 齐菲斐 江西省总工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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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发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系全国首个出台省份 对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进行了详尽规范

2020/6/15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刘旭

□ 齐菲斐

江西省总工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规范。据了解,这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后,全国首个由省级工会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出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规范性示范文本的省份。

《示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针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示范文本》还明确,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实施下列行为: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示范文本》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更年期等多种情形下的权益保护给出了具体指导性意见。如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示范文本》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据悉,此《示范文本》是在2017年该省出台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基础上,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专门出台的补充规范文本,它不仅是工会和人社系统维护女职工权益、帮助女职工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协商的指导性文本,更是让女职工全面了解和熟知切身劳动权益的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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