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初,我一家三口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今年2月初赴迪拜的旅游团,3人共支付了近两万元旅行费用。突如其来的疫情,使我们的出游计划泡汤,因为政府的疫情管控措施,导致无法如期出行,于是我们要求全额退款。可旅行社表示已如期发团,境外出游的包机费用、住宿和导游等款项已经悉数支付目的地旅游部门,故拒绝了我的要求。
请问,这笔出国旅游费用究竟该谁埋单?
读者 蔡静
蔡静读者:
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这对有关当事人来说显然属于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据你们所述,是因政府疫情管控而无法出行的,如果情况属实,那么这属于遇到不可抗力,你方并没有故意违约。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作两种选择:一是选择与旅行社解除合同,解约后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实际支出且无法挽回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你方。
当然,旅行社对于不能退还的费用,应当提供明确的支出且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明材料。二是选择与旅行社协商变更合同,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出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你方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应予退还。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实际情况并非你所述那样,即你放弃出行是基于担心疫情,并非是因受疫情期间管控这一不可抗因素的影响,那么根据旅游法第70条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在已如期发团的情况下,可不承担退费责任。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