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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华宁县城关社区修订完善居民公约之时,恰逢《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可以说是基层修订之举与高层政策的相互呼应。城关社区此举将单一的男娶女嫁转向男女双方婚居自主选择,完成了从社区自治到依法治理的转变,也实现了修订责任主体的转变。在全国广泛推进村规民约修订,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与引导。
■ 李慧英
云南省华宁县城关社区修订完善居民公约,恰逢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是基层修订之举与高层政策的相互呼应。城关社区案例印证着指导意见的必要性,也印证着修订社区规则的艰巨性。
修订社区规则的艰巨性
修订社区规则难在哪?难在触碰到被千百万农民认可的老规矩——只能男娶女嫁,它恰恰是社区分配制度的根基。一种规则的改变,如果得到多数人的支持,改变起来相对容易,成功的把握会大很多;一种规则的改变,如果得到多数人的反对,改变的难度就会增大,成功的把握就小很多。修订性别不平等的居民公约,触动了根深蒂固的老规矩,属于高难度动作。城关社区的案例无疑体现了修订的难度,即便是社区干部内部都有50%的反对者,社区的守旧者更对变革者破口大骂,周边的村改居社区几乎都是冷眼旁观。
也许读者会问:新中国建立至今,我们不是一直坚持男女平等吗?怎么会有那么大的阻力?是的,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在推进男女平等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成效显著。但农村婚居模式改变却举步维艰。
农村妇女一旦与男性结婚,绝大多数都是从夫居,男娶女嫁司空见惯。即便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村集体化组织形式未能改变传统的家族权力结构,尤其是女嫁男娶的家庭父权制继续存在,为日后土地承包剥夺女性一系列权益埋下隐患。
修订社区规则难在哪?难在历史欠账太多。多年来,相关部门习惯回避问题,不敢直面问题。一旦遇到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投诉,各个部门不善于追根寻源,从本源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更不会触动以男娶女嫁为核心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
至今,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仍由各个地方政府决定。地方政府往往对于大学生义务兵服役人员做出明文规定,而将棘手的难题——婚嫁妇女权益问题交给村民代表表决决定。如此一来放大了村民自治的权力,错失了改革婚居模式的良机,默认乃至纵容村集体的性别分配不公。久而久之,使得集体分配制度的性别不公,由小变大,由个别村组成为普遍现象。
城关社区居民公约修订的“三个转变”
城关社区案例也告诉我们,尽管修订公约阻力重重,却是可以攻克的。城关社区几乎是单枪匹马修订公约,却卓有成效地实现了居民公约的三个转变。
第一个转变是由单一的男娶女嫁转向男女双方婚居自主选择,也就是触动到多数村民认可的婚居规则。在新修订的居民公约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凡是女方招婿在本社区举办婚礼,居委会要予以协助和支持。凡是子女随母姓的家庭可以得到集体200元的奖励。这是集体资源平等分配的关键点。居民公约修订后,城关社区一直着力抓落实,让本社区女性结婚时,不再成为“空户”,而是征求意见,让当事人自主选择,是留下还是嫁出。从而动摇了家庭父权制根基,使得分配制度发生了悄然而深刻的变革。
第二,完成了社区自治到依法治理的转变。在修订居民公约之前,城关社区都是由居民小组自行制定规约,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决定,只要多数认可,无论是否合法均可生效。而今,城关社区制定统一的居民公约,将男女平等制定公约作为依据,不允许任意剥夺妇女的集体成员资格,在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中,依法做出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有一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另一方在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必须出具原户籍地是否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证明。这里的依法自治不是空洞的口号,男女平等的法律文本开始落地生根,转化为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这是一个法律、公约与民主程序结合的过程,首先是居民旧观念的转变,逐渐得到干部居民的认可,最终通过了依法依规的居民公约,完成了法律与村民自治的统一。一旦依法自治完成之后,集体成员资格确认下来,就成为判断集体成员资格的依据。
第三,完成了修订责任主体的转变。过去是将修改规约交给妇女和妇联,而她们所处的位置根本不可能启动这一修订程序,现在则是交给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干部。社区书记主任带头启动修订居民公约,将性别平等作为修订居民公约的重要内容。当社区主要干部认识到修订的意义,敢于担当主动推进,想方设法做工作,就可以形成一波一波的推动力。从书记、主任开始,说服居委会干部和各组组长,再由社区和小组干部说服居民,从而形成由核心向四周的扩展。城关社区几乎是无外力支持,完全依靠社区内部力量,之所以能够走向成功,与责任主体的准确定位敢于担当密不可分。
应当看到,城关社区主动积极修订居民公约,非常可贵。要在全国广泛地开展与推进,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非常有必要。民政部门主抓基层政权建设,组织村居干部依法修订居民公约,是不可推脱的责任,要有攻坚克难的思想准备。农业农村部担负着确认集体成员资格的职责,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公共政策,防止各个社区自行其是,引导依法进行社区治理。妇联应当做好监管和协助工作,特别是在社区内部协助社区干部修订居民公约。借此,形成社区与政府多元主体分工合作的格局,使得性别不平等的分配制度得到彻底改变。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